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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估價專業項目最終價格的確定程序是什麽?

1.強制性招標的暫估價專業項目

根據《招標項目規定》第五條,單項工程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施工合同,必須進行招標。總承包商參加暫估價專業項目投標的,由首次投標的發包人組織招標確定暫估價專業項目的承包商(但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總承包商),專業項目施工合同由第壹招標人與中標承包商簽訂,第壹招標人在暫估價專業項目與中標承包商之間結算工程價款;總包單位不參與暫估價專業項目投標的,總包單位應組織招標確定暫估價專業項目的承包單位(但擬招標文件、評標工作和評標結果應報發包人認可),專業項目施工合同由總包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總包單位在暫估價專業項目與中標單位之間結算工程價款。

2.未進行強制招標的暫估價專業項目

根據13版《招標規範》,非強制招標的暫估價專業項目的最終價格按工程變更的規定確定。

3.專業工程分包暫估價

實踐中需要註意的是,發包人可以以專業工程暫估價為由,將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進行肢解,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有關規定,將單獨招標後的專業工程暫估價進行分包。試析由棗陽市人民法院壹審、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武漢石堅集團有限公司與棗陽市第壹人民醫院施工合同糾紛案。

施工合同中合同雙方約定的工程範圍包括:“根據新手術樓的設計圖紙,土建工程、水電安裝工程、消防工程、通風空調工程等。、工程量清單中包含的內容和工程設計變更項目的全部工程內容;其中,暫估項目為:二次裝修(380萬元);變配電(295萬元);空調工程(740萬元);消防噴淋器(265萬元);弱電項目(654.38+0.3萬元);弱電設備(475萬元);醫用氣體(275萬元);8個汙水處理(80萬元),合同金額2640萬元。”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空調工程和消防噴淋工程共同進行招標,確定分包人,變配電工程分包人由發包人雙方協商確定。但對於二次裝修、弱電工程、弱電設備、醫用氣體、汙水處理5個項目,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自行開展招投標工作,將上述5個項目進行分包,並與其他施工單位簽訂相應合同,涉及合同總金額約3248萬元。現將本案臨時評估專業項目相關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1)二次裝修、弱電工程、弱電設備、醫用氣體、汙水處理五個項目的法律性質由發包人單獨承包。根據暫估價專業工程的理論和本案施工合同的約定,暫估價專業工程被納入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範圍。除非總承包商參與五個項目的投標,總承包商應進行投標以確定暫估價專業工程的中標人。發包人單獨招標承包的行為首先違反合同,屬於違約行為,總包商有權向發包人主張違約責任。

其次,建築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中的壹項或者多項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但是,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得肢解成幾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本案中,發包人單方面將總承包範圍內的5個專業項目從施工合同中剔除進行單獨發包,明顯違反了《建築法》該款禁止肢解發包的強制性規定。

(2)以暫估價形式肢解合同規避招標程序行為的法律評價。暫估價專業工程是法律允許的,但也為發包人肢解合同提供了壹種廉價且“合法”的形式,極有可能滑入《招標投標法》第四條的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散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為防止招標人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規避招標,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嚴格規範國有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活動的意見》規定:“嚴格控制招標文件中設置的材料設備暫估價。確需暫估的材料設備必須由業主供應,被估材料或設備的總價值應達到規定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限額,並保證今後能依法通過招標確定供應商,否則視為肢解合同、逃避監管。原則上暫按專業項目、分部分項項目等計價。應不成立。”該意見確立了專業工程不允許臨時估價的原則,這是工程實踐的精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為了解決承包商之間的民事糾紛,除了通過專業項目暫估價,根據承包商提出的肢解合同的請求追究違約責任外,並無其他制裁措施。因此,在此類違約行為發生後,承包商應盡可能設定相應的違約責任。施工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的,承包人只能向發包人主張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具體到本案,由於發包人違約,承包人的投標預算損失,包括運輸、圖紙設計、施工管理、保險等其他費用,以及按規定應享有的總承包服務費(按5個分包項目總分包額的5%計算),最終得到法院支持。

筆者將對肢解發包和轉包情況下的效力、結算方式和違約責任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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