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構成擾民的條件:
1、壹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夜測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鐘的就是擾民了,屬於噪音汙染。如果出現了在這些範疇之內的行為就是擾民。
2、小區裏裝修時間12時至14時、19時至次日7時才是不擾民。 每個省份規定的時間都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異,居民正常休息時間內操作算擾民。容許裝修的時間集中在7時到12時,14時到19時。
3、晚11點到次日早7點,分貝高於80分貝,即為擾民。
二、擾民處理流程:
1、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投訴;
2、報警;
3、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害行為、或者進行整改、減少噪音排放及作業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汙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公***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