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實施下列不良行為:
1,逃學,夜不歸宿;
2.攜帶管制刀具;
3.打架鬥毆、侮辱他人的;
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5.盜竊和故意毀壞財物;
6.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的;
7、觀看和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書籍等。;
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的營業性歌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9.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吸煙、不飲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十六條中小學生缺課,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未成年人夜間擅自外出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發現或者向公安機關求助。收留夜間在外住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