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員工達到這個標準,即解除合同,但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標準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