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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是什麽?

1.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比如在代表酒店的情況下,其個人簽字會導致酒店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酒店破產,承擔個人責任,法人代表以後經營酒店會受到很多限制;如果酒店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法定代表人的人身可能會受到限制,比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定代表人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到刑事處罰,等等。以上只是壹個列表,並不完整。

2.法人設立時沒有瑕疵(如出資瑕疵)的,其損失責任由法人自行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定代表人。當然,如果是國有酒店,除非法定代表人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者應該給予行政處分;

3.個人獨資法人只要能區分法人財產和個人財產,就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債務時,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個人股東不負責任,但設立時出資瑕疵的除外。

如有矛盾和糾紛,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酒店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定代理人後,其自然人格被法人吸收,作為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行為中承擔的壹切責任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定代表人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的責任由本人承擔。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法規行使代表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形: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向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逃廢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這些違法行為仍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其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即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法定代表人還擁有以下權利:

(1)酒店法定代表人應在國家法律、法規和酒店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代表酒店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全面負責酒店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接受酒店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酒店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履行職責。

(3)酒店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理時,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履行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履行。

(4)酒店法定代表人壹般不得兼任其他酒店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為特殊需要,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合資或投資的酒店工作,會受到酒店主管部門或登記機關的嚴格審查。

(5)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酒店行使權力的簽字人。

(6)法定代表人簽名應向登記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酒店法人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