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以職工本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滿壹年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職工。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此外,公司所欠員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養老費用,以及應計入員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也應在破產時優先清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