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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的人聚在壹起喝酒。

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是民事責任。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飲酒致死的情形。司法實踐中,對於此類糾紛,法院會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判決,該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為飲酒醉酒會導致自然人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同程度的下降,使其處於不利地位,所以酒局的組織者和參與者負有照顧和註意醉酒者安全的法定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義務,就存在法律過錯。

相關案例:

2017 65438+10月15、1990出生的鄧某下班後邀請李等人到食堂吃飯喝酒。飯後回到宿舍,鄧某覺得自己還沒喝夠,便約李某、陸某等人去酒吧喝酒。第二天早上1點,看到鄧睡眼惺忪。大家都以為他喝醉了,我就讓李帶他去賓館休息。

淩晨2時許,李發現鄧某已無呼吸,趕緊撥打120報警。當醫生趕到時,他確認鄧已經死亡。經屍檢,鄧死於酒精中毒。

法院審理後認為,鄧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應當知道過量飲酒可能對身體健康造成不良後果,但仍大量飲酒,最終因酒精中毒死亡,應承擔大部分責任。

參與兩次飲酒的被告未盡到對鄧某的提醒、勸阻義務,應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人李某壹直與鄧某在壹起,發現鄧某處於醉酒狀態,未及時送醫院治療。未盡到註意義務,賠償原告損失1.5萬元。

其余4名同飲者各賠償原告6000元。被告羅作為酒吧工作人員,上班期間與鄧某飲酒,其敬酒行為與鄧某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賠償原告6000元。

被告酒店作為服務行業,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和註意義務。鄧某與被告李某入住酒店時,只辦理了李某的入住手續,在未登記鄧某身份信息的情況下,允許已經醉酒的鄧某入住,並賠償原告654.38+0萬元。

擴展數據:

在因飲酒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同桌飲酒的人會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如果做到了以下四點,喝酒的人就不負責了:

1,不要強行勸酒,無論什麽場合,什麽情況,對方什麽身體狀況,都不要勸酒;

2.在明知對方有疾病或對方已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對方不喝或對方自願要喝。要勸阻少喝酒,盡到提醒和關心的義務;

3.安全地運送醉酒者。對於醉酒者來說,清醒的飲酒者應該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會有危險。因此,清醒的飲酒者應該將醉酒者安全送達,以避免承擔責任;

4.及時制止酒駕。對於想開車離開的醉酒者,其他人要勸阻其不要開車。如果不勸阻,可能會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如果已經盡到了勸阻義務,對方不聽勸阻,飲酒者可以免除責任。

中國交通在線-如果有人壹起喝酒致死,同桌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人民網-喝死每個人都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