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酒店(又稱旅館、客棧、招待所、出差、客棧、臺灣省內酒店、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地酒店。)基本上被定義為提供安全舒適的空間供用戶短時間休息或睡眠的商業機構。總的來說是供客人住宿和吃飯的地方。具體來說,酒店是以其建築物為憑證,通過出售客房、餐廳和綜合服務設施向客人提供服務,從而獲取經濟利益的組織。酒店主要為遊客提供住宿服務、生活服務和設施(睡前服務)、餐飲、遊戲、娛樂、購物、商務中心、宴會和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