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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條例》是為了維護旅館業治安秩序,保障旅館和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的。其內容為:所有賓館、招待所、飯店、酒店、公館、招待所、度假村、山莊、療養院、俱樂部、接待站等。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經營的旅館(以下簡稱旅館)應當遵守本規定。軍隊在廣東開辦的涉外飯店,參照本條例管理。公安機關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工商、旅遊、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旅館業的管理工作。旅館經營者、旅客和其他從事旅館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協助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維護旅館治安秩序。

法律依據:《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條例》

第五條旅館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壹)建築安全,營業場所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旅館所在地與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險品倉庫、加油站的距離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設置保衛機構,配備保衛人員;

(4)客房底層、樓層的通道,以及可翻越的房間的窗戶、門頭窗,均設有防盜裝置,門窗牢固,門安裝有暗鎖;有存放貴重物品的保險箱;大廳、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應當按照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制定的標準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五)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六)客房內每張床的占地面積應按照國家旅館業衛生標準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