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條例》
第五條旅館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壹)建築安全,營業場所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旅館所在地與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險品倉庫、加油站的距離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設置保衛機構,配備保衛人員;
(4)客房底層、樓層的通道,以及可翻越的房間的窗戶、門頭窗,均設有防盜裝置,門窗牢固,門安裝有暗鎖;有存放貴重物品的保險箱;大廳、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應當按照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制定的標準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五)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六)客房內每張床的占地面積應按照國家旅館業衛生標準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