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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新註冊公司如何向統計局申報

廈門市統計局新註冊的公司應按以下步驟上報:

1.根據《統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法。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新開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均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辦理統計登記。

2.市統計局是統計登記的主管機關。市、區縣統計局按照統計報表管理範圍,分級負責統計登記和管理。市統計局負責市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和直接向中央報送統計報表的單位。市統計局也可以委托有關市級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單位的統計登記工作。

3、區、縣統計局負責區、縣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屬地中央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所在地區、縣報送的統計報表的統計工作。

4.辦理統計登記的單位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國家機關持有證件或者介紹信,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持有批準文件或者證明。企業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持有營業執照。新開工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單位應當持有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和建設項目開工審批表。

5.辦理統計登記的程序:辦理統計登記的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文件、資料和統計登記申報表。市或者區、縣統計局應當對統計登記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資料和統計登記申報表進行審查,核發統計登記證及其副本或者建設項目統計登記證。統計登記單位應當按照統計報表管理關系向其主管單位統計部門報送統計登記表,並按照統計制度的規定確定統計報表報送關系。

6.《統計登記申報表》、《統計登記證》及其復印件、《建設工程統計登記證》由北京市統計局統壹印制。統計登記收取費用,收費標準按照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的規定執行。

7.已經辦理統計登記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隸屬關系、業務範圍、地址發生變更或者建設項目竣工的,必須自變更或者竣工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統計登記。《統計登記證》及其副本和《建設項目統計登記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自遺失或者損壞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補發手續。

8.統計登記證及其副本每4年更換壹次。已辦理統計登記的單位,應在市統計局公布換發證書之日起60日內,持統計登記證及其復印件辦理換發證書手續。逾期不換證的,視為不辦理統計登記。

9、對違反《條例》和租賃法的單位,由市或區、縣統計局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依照《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關於罰款和處罰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0,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統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