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產權的年限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
房產產權大致分為
1.)住宅用地,產權年限是70年;
2.)綜合用地,產權年限是50年;
3.)商業用地,產權年限是40年。
50年產權住宅,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屬於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出現的土地規劃用途與開發用途並不完全壹致的情況,用40或者50年產權的公建用途土地開發住宅物業只是其中的壹種,在房地產市場上,還存在著其他的類似情況,例如工業用途土地開發辦公物業,70年居住用途土地開發辦公物業等等。
使用年限是根據不同的土地性質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行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壹)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而房屋的使用壽命通常長於這個年限。《物權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