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可以向單位提交辭職信,要求離職,30天後即可離職。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收集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然後直接離職。
單位還欠妳工資。可以憑勞動合同或者事實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據和拖欠工資的證據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未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收集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1,調薪證明;
2.出勤記錄;
3.工作證明;
4.見證;
5.業務相關的證據等。
6.加班工作的證據;
7.錄用通知;
8.記錄證據。
只要證明事實勞動合同關系,申請仲裁經濟賠償沒有太大問題。
如果妳能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妳可以在這裏不簽合同,要求雙倍工資,社保等等。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