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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峽近期防疫政策

當前,國內疫情形勢嚴峻復雜。為有效防止疫情擴散,保障全市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現將近期疫情防控政策通知如下:

壹是嚴格申報登記

1.外來人員確需返回的,應提前三天向返回的社區(村)、單位或賓館登記申報,並在14天內詳細告知返回行程、返回方式、健康狀況、居留史、職業等。返回時請做好個人防護。

2.請廣大市民密切關註官方權威發布的中國各地疫情和病例信息。近期在當地疫區生活的人員,特別是與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有接觸史或有重疊活動軌跡的人員,第壹時間向當地社區(村)、單位或賓館報告,並配合實施醫學觀察、健康監測、核酸檢測等疫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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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嚴格管理關鍵人員

1.已在入境地完成集中隔離的留學回國人員和通過第三陸路口岸入境的人員,要嚴格實施點對點閉環管理,實行“7天集中隔離+7天居家健康監測”和相應的核酸檢測措施。

2.在我國高風險地區所在縣(市、區)居住過的人員和14天內在高風險地區所在縣(市、區)居住過的人員,應在48小時內提供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實施“14天集中隔離+7天居家健康監測”及相應的核酸檢測措施。

3.在我國中高風險區城市其他縣(市、區)居住過的人員和14天內在中高風險區城市其他縣(市、區)居住過的人員,需提供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實行居家隔離和核酸檢測7天“三天兩檢”措施。

4.上述情形的非省(境)外人員需在48小時內提供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實施居家健康監測和核酸檢測“三天兩檢”措施7天。

5.在省內出現局部疫情但未調整中高風險等級的城市,要求控制區來(回)市人員在48小時內提供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落地後立即開展點對點閉環管理,實施“14天集中隔離+7天居家健康監測”及相應的核酸檢測措施;要求非控制區來(回)市人員提供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實行居家健康監測和核酸檢測7天“三天兩查”措施。

6.上述人員進場後,在高鐵站、火車站、汽車站、高速公路路口等就近的臨時檢測點進行核酸檢測,並在原地等待檢測結果。在檢測結果出來之前,非必要不得離開,然後分門別類實施控制措施。

三、嚴格管理重點公共場所

1.各賓館(酒店)、民宿或具有住宿功能的場所,必須嚴格測量體溫,核對行程編碼和場所編碼,查驗48小時內從市外(返回)人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督促落實健康控制措施。

2.全市超市、餐館、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嚴格落實體溫掃描、通風消毒、科學規範佩戴醫用口罩等措施。在封閉的公共場所設置流動監督員,監督、勸導人員科學、規範佩戴醫用口罩。

3.全市旅遊景區、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實行“預約、限流、錯峰”要求。室內接待人員上限原則上不超過定員的50%,室外接待人員不超過定員的75%。

4.各單位(場所)要認真落實法人主體責任,確保有防護指南、防控管理制度、防護材料設備、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場所;實施員工行蹤管理和健康監控等措施。

第四,嚴格控制人員流動

鑒於目前的疫情,請廣大市民除非必要,不要離開省內或市內,不要跨縣移動,特別是不要去中高風險區的城市,以及有局部疫情但尚未調整風險等級的城市。確需跨市遷移的,應當向社區(村)和單位報告。

五、嚴格管理人員聚集

非經貿活動暫時停止,必須舉辦的可以線上也可以線下。如果必須下線,要嚴格執行審批備案制度和各項疫情防控措施。倡導市民減少家庭聚會,家庭聚餐不超過10人。提倡紅的事情往後推,白的事情從簡,宴請不辦。在農村地區,市場受到限制,以減少人們不必要的聚集活動。

六、嚴格商品管理

公民在接觸來自境外和高風險地區的貨物、郵件、快遞、食品時,應了解貨源,做好防範,控制風險,確保安全。對於不能確定無風險的物品,嚴格做好自身防護,接觸時對內外包裝和內置物品進行消毒。

七、加強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管理。

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嚴格落實“測體溫、掃碼、戴口罩”措施。嚴格執行員工差旅管理,誰審批誰負責。加強員工健康監測,加強日常清潔消毒,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屬地指揮部報告。

八、嚴格個人健康管理

1.每個人都是對自己健康負責的第壹人。請時刻保持良好的個人防護意識,自覺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場、超市、酒店、影劇院、景區等公共場所配合采取佩戴醫用口罩、體溫掃碼、米線等科學規範的防控措施。采購加工冷鏈食品時,應戴口罩和壹次性手套,避免手直接接觸,生食與熟食分開,徹底煮熟,做好手部衛生。

2.時刻關註個人及其家人的身體健康。如出現發熱、幹咳、乏力、嗅覺(嗅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腹瀉等癥狀,請做好個人防護,到就近發熱門診或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並如實告知個人居住史、活動史和接觸史,就醫途中盡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做好預防接種工作

接種新冠肺炎疫苗是預防新冠肺炎最經濟有效的手段。符合接種條件的居民應盡早接種。如果已完成6個月的全程接種,應盡早接種加強針,做到“應接盡接”。60歲以上的老人是易感人群,如果沒有明顯的禁忌癥,應盡早接種。

十、嚴懲違規行為。

疫情防控期間,將依法嚴厲查處以下20種行為。

1.拒絕配合疾控、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隱瞞病情,隱瞞旅行信息(特別是在中高風險地區和疫情發生地區的居住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觸史;

2.違反隔離管理規定,拒絕隔離醫學觀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監護,在隔離(監護)期屆滿前擅自脫離管理的;

3.出入居民區、商場、超市、農貿市場、賓館、醫院等公共場所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絕配合管理人員勸說其按照要求佩戴口罩、檢查體溫、核對健康信息,強行進入的;

4 .經過疫情防控服務站,拒絕配合檢查工作,強行通過的;

5.疫情防控期間,封閉控制區、控制區及控制區內其他社區的居民拒絕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

7.出現發熱、幹咳、乏力、嗅覺和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腹瀉等癥狀,不按疫情防控要求就醫,經勸阻和提醒無效的;

8.擾亂醫療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損壞醫療防疫財物和設施,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傷害或者公開侮辱、恐嚇醫療防疫人員的;

9.在互聯網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編造、傳播、散布虛假疫情信息,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

10.偽造、變造或者提供虛假的新冠肺炎核酸檢測、消毒、檢驗檢疫、預防接種等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的核酸檢測、消毒、檢驗檢疫、預防接種等證件;

11.利用交通工具偷渡或者藏匿高危人員,造成疫情擴散或者流行的;

12.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在新冠肺炎傳播病原體,危害公眾健康和安全的;

13.疫情防控期間惡意囤積、哄擡價格、牟取暴利的;

14.單位、企業或者個人拒絕配合疫情調整、核酸檢測采樣、消毒等疫情防控相關工作的。;

15.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與疫情相關的醫療器械產品;

16.藥店、網絡售藥平臺未按防疫規定銷售咳嗽藥、退燒藥、抗病毒藥、抗菌藥的;

17.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員工作失職、懈怠,造成疫情擴散或者流行的;

18.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隨意丟棄口罩、防護服等醫療廢物的;

19.以防疫、治療為名,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科研機構人員、醫務人員等虛假身份的;

20.拒不執行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擴散,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擾亂疫情預防控制工作和社會秩序的。

對涉嫌上述行為的個人、企業或單位,公安、衛生、市場監管、民政、交通、文化、體育、旅遊、網上信息等相關部門將根據違反防疫措施行為的性質、情節、場合、原因、危害程度等進行責任劃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