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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資企業簽訂的委托管理協議(合同)的備案

武漢凱旋門大酒店委托管理協議

委托管理方:(甲方)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

受委托管理方:(乙方)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

第壹章:托管方式與托管範圍

第1條 托管方式:甲方將其所屬的凱旋門大酒店,全權委托給乙方經營管理(簡稱托管),乙方收取托管費。

第2條 托管範圍:位於武漢市徐東大街31號的凱旋門大酒店所屬全部經營性資產及輔助配套資產,包括44700㎡建(構)築物、設備設施及生活配套設備設施。

第二章:托管期限

第3條 托管期限為十年,自200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

第三章:托管費用及經營目標

第4條 托管費用

乙方收取的托管費用由兩部分組成,即按營業額的3%和按經營利潤的2%。

“營業額”指乙方托管後實際經營取得的營業收入和營業外收入的總和。

“經營利潤”指按照國家會計政策規範的利潤表中,剔除財務成本、固定資產折舊、房產稅費和財產保險等非經營性因素而計算出的所得稅前利潤。“經營利潤”只用於計算乙方托管費,酒店的實際財務記賬與財務處理仍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政策正常執行。

第5條 托管費用的支付

托管費的支付采取“按月預付,年終結算”方式:

每月(12月份除外)按當月實際營業額3%提取托管費用,與次月10日前從酒店帳戶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帳戶;

每財務年度對托管費用進行壹次結算,經甲乙雙方認可後在次年的1月31日以前,將應付的年度托管費用未付部分,壹次性支付給乙方。每逾期壹天,乙方0.5%收取滯納金。

第6條 雙方約定的經營目標為:

2005年為試營業年,經營目標不作考核,乙方按營業額的4%計提托管費;

2006~2008年的年經營額為6800萬元,“經營利潤”1980萬元;

2009年起,經營目標每三年調整壹次,作為本托管協議的補充協議。調整經營目標可適當上浮,但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國家公布的物價上漲指數。

第7條 營業日期。營業日期指乙方托管的酒店正式迎客消費的日期。本營業日期還應雙方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即自這壹天開始計算乙方的業績。

第8條 營業範圍與經營目標的調整

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營業範圍可以進行調整。調整營業範圍的程序依據第10條、第20條、第21條操作。

預計營業範圍的調整將導致年營業額超過1000萬元時,經營目標即年營業額指標和年經營利潤指標做相應調整,並以補充協議方式予以明確。年營業額變化在1000萬以內的,經營指標不作調整。

同壹建築物內的物業管理,原則上歸屬乙方經營。因其他原因乙方未能經營或乙方放棄經營的,則與酒店運營成本相關的部分,如設備運營與維護、保安、公***空間運營成本等,應在“經營利潤”指標中作相應的調減。

第四章 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9條 甲方擁有武漢凱旋門大酒店的所有權,在不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的情況下,甲方對乙方的經營具有知情權、監督權。乙方在酒店托管過程中應定期向甲方體佛能夠凱旋門大酒店的財務統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報表附註或者說明。

第10條 甲方以董事會的名義行使對酒店的管理權。對乙方提出的全年財務支出預算進行審批,對5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設備設施改造或增設等具有決策權。

第11條 甲方提供的武漢凱旋門大酒店的硬件條件,初步達到國家四星級酒店標準,暫未達到標準的應盡快達到標準。

甲方保證其提供的武漢凱旋門大酒店,在產權、經營權上不存在法律障礙,因法律障礙或甲方債務以及其三者權益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由此對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13條 甲方須提供良好的酒店經營環境,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文化許可證、公***安全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營業執照,協助乙方處理好外部矛盾。

第14條 甲方須提供酒店管理人員、員工的生活配套設施,包括供乙方高級管理人員居住的10套二室壹廳商品房,員工食堂、宿舍、澡堂等必需的生活條件,以及必要的員工文化娛樂場所。上述生活配套設施應在酒店內或者酒店附近解決。

第15條 提供不低於300萬元的開辦費,按時、足額提供正常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

第16條 托管經營期間,甲方按酒店裝修正常折舊情形以及行業市場變化情形,每3-5年進行適當範圍的內裝修翻新改造。甲方從酒店每年的營業額中提取2%作為改造基金,以保證酒店改造維修所需要資金。

第17條 甲方對乙方的經營管理商業機密,具有對第三方保密的義務。

第五章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18條 乙方對所托管的酒店具有全權經營管理權。乙方對所托管的酒店沒有字長處置權。

第19條 人員。除第11條約定的人員外,乙方具有完全的酒店人事管理權。甲方已招聘的酒店現有人員(服務員及各級管理人員)均由乙方重新聘用、定崗定薪。

第20條 酒店財務管理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年度預算經甲方董事會批準後,乙方有權自主開支。確因工作需要超過預算的,可以專項報告方式,向甲方董事會申請批準後執行。

對酒店正常經營所需的采購,以及5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和設備設施改造或增設或其他處置,乙方有權自主決定。

非經營性的開支10萬元以下由甲方派駐副總簽字認可,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經甲方董事會代表批準即可。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開支、固定資產投資和設備設施改造或增設或其他處置,由乙方報經甲方董事會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21條 乙方因經營需要,向甲方正式提出本協議未能明確的經營事項,甲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超過這壹時間未給明確答復,則視為甲方同意。

第22條 乙方有義務保證其經營管理行為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合法經營。

第23條 本協議簽署前發生的甲方原有經營行為導致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乙方不承擔任何相關責任,由此造成的對乙方托管業績形成的影響,應在托管費用計算時予以剔除。

第24條 商標與名稱。所托管的酒店對外名稱為“武漢凱旋門華天大酒店”。酒店統壹印制帶有“華天”商標和標記的客用品、文具用品、菜單和廣告等。托管經營期間,乙方不另行收取商標、名稱的使用費,甲方不收取乙方商標、名稱的推廣費、宣傳費等任何費用。

乙方推出托管時,酒店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使用乙方的商標、名稱。

第25條 乙方提供的酒店服務標準不得低於武漢市同行業、同星級酒店服務標準。

第26條 除非因甲方責任造成或經營環境出現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乙方在正常經營年份應完成第6條雙方約定的經營指標。

乙方連續兩年未完成兩項指標,或連續兩年未完成其中的同壹項指標,甲方有權提出解除托管協議。

第27條 乙方在每年度結束前的15日內,向甲方董事會和監事會提供下壹年度的經營計劃預算報告書;在每壹年度結束後的30日內,向甲方董事會和監事會提供上壹年度的經營業績報告和經營計劃預算執行情況。

第28條 乙方在托管經營期間非經甲方董事會批準不得以酒店名義對外貸款、投資、擔保。

第六章 獎勵與罰金

第29條 獎勵與罰金

若乙方超額完成年營業額指標,除按實際完成的年營業額計提托管費以外,另按超額部分的2%計提獎勵。若超額完成“經營利潤”指標,按超額部分的5%計提獎勵。

乙方若未能完成年營業額指標,按差額部分的2%處以罰金;若未能完成“經營利潤”指標,按差額部分的5%處以罰金。

罰金在托管費中抵扣。

年營業額指標和“經營利潤”指標各自獨立考核,即:兩項指標都超額則都獎,兩項指標都差額則都罰。若其中壹項指標超額而另壹項指標差額,則超額的指標獎勵,差額的指標處以罰金。

第七章 關於轉讓

第30條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有權轉讓酒店的資產或者股份,但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並盡量不影響酒店的正常營業。對於甲方轉讓酒店資產或股份,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31條 酒店資產或者股權轉讓後,本協議繼續有效,甲方應協調受讓方與乙方的關系,延續乙方對酒店的全權托管。若受讓方不同意乙方繼續托管,除按照協議正常支付乙方當年的托管費外,甲方還應負責壹次性補償乙方托管本酒店上年托管費的50%,而後終止協議。

第八章 交接與協議解除

第32條 交接

本協議正式簽署後的七個工作日內,雙方***同對托管資產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可繼續使用的物料用品等資產,進行現場清點估算造冊,雙方簽字認可後,正式移交。

本協議終止時,雙方辦理好交接手續。屬正常折舊以外的資產遺失、挪用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33條 乙方連續兩年未能完成年營業額指標或經營利潤指標,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委托管理協議。

第3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乙方有權提出解除委托管理協議:

1、 甲方達不到本協議第12條要求,導致酒店裝修檔次以及規模不能滿足乙方的經營要求,或因托管資產的法律障礙以及甲債務糾紛或因第三者權益不能正常經營。

2、 甲方達不到本協議第13條的要求,導致乙方不能正常經營。

第35條 雙方協商壹致可解除協約,不算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提出解除協議的壹方,應提前3個月以上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另壹方。

第36條 除非出現第31條、第33條、第34條情形,協議期滿前,任何壹方不得無故中止協議的履行,否則視為違約,應負違約賠償責任。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37條 由於地震、臺風、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自然災害,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對方,並在十五日內提供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國家及當地政府部門認可),方可免除不履行、部分履行、延期履行的違約責任。

第十章 違約及違約責任

第38條 出現下列情況視為甲方違約

1、 因甲方原因,導致出現乙方無法按照協議正常托管酒店經營;

2、 酒店硬件水平達不到國家四星級標準;

3、 甲方嚴重幹涉乙方的經營管理權;

4、 在調整經營指標時,甲方不顧市場行情,有意提出過高指標要求且雙方不能協調壹致時。

5、 因甲方相關債務、抵押、擔保或其它法律關系出現危機而導致的酒店不能正常經營時。

第39條 出現下列情形視為乙方違約

1、 乙方違法經營與管理。

2、 乙方連續兩年未能完成約定的年營業額指標和經營利潤指標。

3、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以酒店的名義對外投資、貸款、擔保、抵押等行為。

第40條 違約責任

除非出現第九章不可抗拒力情形,任何壹方出現第十章違約,守約壹方除可提出解除托管協議以外,還具有向違約壹方提出索賠的權利。

違約索賠以違約金的方式執行。違約金為100萬人民幣,即違約乙方須向守約壹方支付100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除此以外,給對方造成其他直接經濟損失的,守約壹方具有提出經濟索賠的權利。由乙方提出經甲方同意的工程改造、增擴建、功能調整、物品表示等不適於第三方經營的,在解除托管協議時不成為甲方的經濟損失。

第十壹章 協議糾紛的解決

第41條 本協議如發生爭執,雙方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章 其他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同協商解決。

本協議內容的修改及增減,須經甲乙雙方協商壹致同意後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於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在湖南華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簽署。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