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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核定人數標準

法律分析:1、娛樂場按營業凈面積(舞臺面積和無直通室外通道的加層閣樓面積除外)每2.5平方米核定1人;對娛樂場內設置的有直通室外通道的加層閣樓,按每3平方米1人核定消費者人數。

2、大眾型歌舞廳按營業凈面積每2平方米核定1人;帶有包間的歌舞廳,音樂、戲曲茶座、酒吧等娛樂場所按營業凈面積每2.5平方米核定1人。

3、賓館、酒店內的歌劇院(舞臺面積除外)按營業凈面積每3平方米核定1人。

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壹條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誌,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誌。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

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 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誌,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誌不得刪改,並應當留存60日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