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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售賣過期飲料怎麽處罰

法律分析:經營者銷售過期飲料,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壹)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