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