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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裏出入境最新規定

1.海外歸國人員在第壹入境口岸實行“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居家健康監測”的控制措施。到我們城市後,他們要做好個人防護,有序轉移。首次入境點未完成“3日居家健康監測”的,需提前向目的地所在社區(嘎查村)申報,方可來(回)我市。“手遞”閉環管理回歸後,納入社區管控,繼續完成“3天居家健康監測”。

二是對所有密切接觸者實施“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居家健康監測”,在1、2、3、5、7日和居家健康監測第3天進行核酸檢測。

3.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實行“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在1、4、7日進行核酸檢測。不符合居家隔離條件,仍需集中隔離。

四、七天內有高危地區居住史的來(回)我市人員,實施“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措施,對1、2、3、5、7天進行核酸檢測,管理期限從離開高危地區算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人員從危險區域溢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七天有中等風險區居住史來(回)我市的,實行“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對1、4、7天的核酸檢測,管理期從離開風險區算起。不具備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的,采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人員從危險區域溢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七天內有低危區居住史來(回)我市的人員,應主動到所在社區(嘎查村)報到,三天內完成兩次核酸檢測,並做好期間個人健康監測。低風險區是中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區域。

七、上述高危人群市外(回)人員,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且體溫無異常者直接進入。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超過48小時或沒有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在高速公路檢查站或“壹站兩站”進行體溫檢測和落地核酸采樣,即取即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壹條甲類傳染病病例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該場所特定區域內的人員,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汙染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的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和指導有關單位應對傳染病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