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在旅館發生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特點,旅館經營者遇到以下可疑情況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壹是成年人攜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說明身份關系或身份關系明顯不合理的;二是未成年人身體受傷、醉酒、意識不清,疑似存在被毆打、被麻醉、被脅迫等情形的;三是異性未成年人***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與不同人入住,又沒有合理解釋的;四是其他可疑情況。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旅館經營者發現違法犯罪嫌疑的,除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外,還要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在能力範圍內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旅館經營者應認真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義務和主體責任,如違反有關法定義務,將被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同時,希望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同入住人、訪客等給予更多理解和配合,其他入住旅客也應加強監督和提醒,***同構建關愛、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機制,***同防範和杜絕發生在旅館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社會環境 法律依據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
在中國,對未成年人實施奸淫、猥褻,誘騙、組織、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雖然在整個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是這些犯罪給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