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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煙花爆竹規定

為保障公***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降低火災風險,減少大氣和噪音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經景洪市人民政府研究,現就城區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壹、禁放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為景洪城區繞環城路以內,東至西雙版納黎明大橋(猴山)向南沿線經榕林大道、曼賀納、曼賀蚌;南至曼弄楓(含大佛寺)向西沿線曼真、曼廣邁、曼景棟、曼廣龍;西至S220省道(嘎灑到嘎棟線)向北沿線曼邁村、曼景東囡村、曼東罕村(包含曼回索村);北至萬達文華酒店向東沿線經熱作所六隊、版納壹品、允景洪大橋(老橋)、瀾滄江路、曼外村至團山老寨(詳見附件圖),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在城區範圍內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必須由公安機關審批;未經許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擅自組織燃放。

三、對在禁止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機關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查處;屬公職人員的壹律移送紀檢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市直機關各單位、街道辦、社區居委會、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要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管理工作。廣大市民要自覺遵守禁放規定,***同維護城市環境安全。

五、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的責任義務,舉報電話:110。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