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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門牌和建築標誌管理暫行辦法(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美化城市,方便群眾,規範首都的門牌、樓牌,根據國家《地名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門牌、建築標誌的設置,必須以市、區、縣地名主管部門頒布的標準地名為依據,體現規劃,合理布局,整潔美觀,方便群眾。第三條本辦法由市公安局組織實施。第二章門和樓牌的規格、式樣和顏色第四條門和樓牌仿宋代書寫。

(a)門牌是壹塊長方形鋁板,紅色背景上有白色字符和白色邊緣。其規格如下:

前門號碼有兩種,大的是35厘米乘25厘米,小的是12.4厘米乘8.4厘米。側門和後門的尺寸為10.5厘米×5.5厘米;臨時門牌號碼是十二點四厘米乘八點四厘米。

(2)樓牌為長方形鋁牌,藍底白字(號碼部分為白底紅色),分兩種尺寸,大的為110cm×60cm,小的為99cm×55cm。

(3)大型高層建築的門牌,可以是長方形(35厘米×25厘米)的黃銅牌,並有黑色字樣,或其他與建築相稱的門牌。第三章門牌和建築標誌的編號第五條正門的門牌和建築標誌應當按照街巷統壹編號,不得重復編號。大街小巷兩邊都是房子和門戶,壹邊是單號,壹邊是雙號;只有壹方有房有門戶,只有單號或者只有雙號。第六條排列順序:東西向街道,北側奇數,南側偶數;南北街,由北向南,西側為奇數,東側為偶數;東北和西南的街巷,東北到西南,西北到東南,西北到東南,北側奇數,南側偶數;無法通行的胡同,不管什麽方向,都是從入口往裏走,左邊是單號,左邊是雙號。

住宅小區的建築從東北方向按S形順序編號。如果地形復雜,可以按照聯系好、便於查找的原則編號。第七條在新區規劃新建房屋,參照規劃方案中的編號,在空地或待拆舊房地段,編號留空,待新房建成後再補。規劃新區外的街巷或者規劃新區內的舊房屋改建、擴建、重建的,應當使用原門牌號碼。第八條現有建築或院落之間新建房屋或增設新門的,按前數相加(A × B × C × …)排列。第九條門牌編號原則

(壹)圍繞院墻修建並設有大門的建築物,以院墻的門為單位編門牌,院內建築物由建築物管理單位編號。

(2)無庭院的聯排住宅,應按排編制門牌號碼。

(三)街道兩側不宜安裝樓板的低層小樓,門牌號以門為單位編制。

(4)壹個院(屋)配壹個前門號碼,壹個院(屋)有多個門的,根據其具體情況確定壹個前門,其余配側門或後門號碼。側門和後門門牌的街道名稱和門牌號碼應與正門門牌號碼壹致。

(五)地下人防設施(不含建築的地下室)用於生產經營並已形成簡介的,編制主要出入口編號。

(六)街道兩側新建或改建的臨時鋪面房屋,編制臨時門牌。第十條建築編號的原則

(a)建築物編號。

(2)居住建築的門由東向西或由北向南依次編號。門牌號不應在建築物之間連續排列。門裏的房間是按層編號的。賬號使用三位數(101,102...201, 202 ...以此類推)。

門牌號碼和戶牌號碼的標誌應當由建設、施工或者使用單位編制。第四章門牌和建築標誌的安裝位置第十壹條門牌和建築標誌的安裝位置

(a)小門安裝在門框的左上角。如果門框不方便安裝,可以安裝在門的左墻上,離地兩米左右。

(二)大門牌和大型高層建築門牌號碼安裝在大門左側墻上,距地面兩米左右。

(3)建築物標誌安裝在建築物右上角窗戶與臨街拐角之間。建築物標誌的高度取決於建築物的高度。街道或住宅區的建築標誌應盡可能安裝在同壹水平面上。第五章門牌、樓牌管理第十二條市公安局負責市區和郊區門牌、樓牌的編號、制作、安裝、維護和管理。其經費由市財政直接撥付給市公安局。

遠郊區縣的門牌、樓牌按《北京市地名管理辦法》劃分,由遠郊區縣政府參照本辦法管理。第十三條設置或變更門牌、樓號牌,由房屋產權、管理單位或個人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新建或改建居民區為街道的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向市公安局和當地公安局提供編制門牌和建築標誌的施工總平面圖。第十四條市、區、縣地名主管部門應當在頒布或者批準新的地名和地名變更後十五日內通知市公安局。第十五條名稱、門牌號碼發生變化後,新門牌、樓牌、舊門牌、樓牌可以使用三個月。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門牌、樓牌的檢查和管理,保持準確、清晰、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