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2015結婚登記證件要求
申請結婚登記有兩種。壹種是中國公民在中國申請結婚,另壹種是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申請結婚。結婚登記所需的具體文件如下:
(1)中國公民在中國申請結婚。
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有下列文件和證件:
(1)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離過婚的,還應持有離婚證。離婚壹方恢復夫妻關系的,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復婚登記。
(二)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包括在中國居留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華僑和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在中國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必須* * *向中國公民壹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結婚登記所需文件: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地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異、喪偶)、職業、工作性質、與誰申請結婚的證明。
2.外國公民結婚登記所需的文件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明;
(二)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者外事部門簽發的身份證明,或者臨時入境居留證件;
(3)經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該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外國人結婚登記所需文件:
(1)本人護照或替代護照的身份和國籍證明(無國籍人士除外);
(二)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地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異、喪偶)、職業、工作性質、與誰申請結婚的證明。
二、婚姻登記機關拒絕登記:
1,未滿法定婚齡;
2.非自願的;
3.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