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壹方面,由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照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結算。也就是說,時間拖壹年,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標準就變成了最低工資。
但根據《山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雙方應當協商新的標準工資。協商不成,雙方可以解除勞動關系。所以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仲裁,說明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合法。否則,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員工休假,但基本生活費標準為最低工資的70%。
說實話,以上做法確實是把相關法律法規研究透徹了,實在挑不出更好的毛病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個人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13種情況,不包括上述單位的做法。
單位有工會組織的,也可以通過工會組織勞動者與單位協商。說實話,單位安排員工長期待崗的話,壹般時間都比較長,人也比較散。尤其是經常要求員工去單位打卡,實際上更容易引起員工不滿。另外,單位的社保和基本生活費其實也是壹筆不小的負擔。
壹般來說,建議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員工,可以從兩方面入手,嘗試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
壹是用人單位在職工待崗期間第1個月未支付當月工資的,職工也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如果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給員工繳納社保,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
只有員工和企業精誠合作,才能創造輝煌的業績。如果真的走到最後,那也只是壹招,這個企業壹般不會長久。希望管理者三思,勞動者能耐心與企業管理者溝通。協商終止是最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