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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壹男子在車內強奸妻子閨蜜後,車被沒收作為作案工具?

“我承認強奸,為什麽要沒收我的車?”在貴州晴隆縣,人牟某在車內性侵其妻子的好友王某。由於王某的抵抗,胡某主動放棄犯罪,後投案自首。判他10個月,車沒收。胡不服,認為車輛不是犯罪工具,不應沒收,提出上訴。

男子在車內侵犯妻子女友事件發生在貴州省晴隆縣。胡壹直對老婆的女朋友有想法,認為她比老婆漂亮。胡開車到王某家樓下,給王某打電話,說他們夫妻邀請王某壹起玩,開車來接她。王信以為真,稍微打扮了壹下,下樓坐上胡的車。不過,車子並沒有開到胡的家,而是開到了壹家商場的地下停車場。王好奇地問胡為什麽來這裏,胡開始向美麗的王表白。這突如其來的壹幕讓王有點尷尬。在他拒絕之前,胡已經爬到了副駕駛的位置上,想要對自己無禮。王強烈反抗,要求胡住手。

汽車作為犯罪工具被沒收。胡騙王說:“妳讓我進去,我很快,就幾分鐘。”但是,王不相信胡的鬼話,說如果胡對自己做了過分的事,他會告訴胡的妻子。胡見王某態度堅決,怕她真把這事告訴他老婆,便開車送王某回家。冷靜下來的胡也開始害怕起來。回來的路上,他壹直懇求王不要把這件事告訴妻子。但王覺得自己受了委屈,越想越氣。他告訴胡的妻子趙,胡怕被趙罵,不敢回家,主動投案自首。

二審法院:撤銷因胡投案自首,主動停止強奸,被法院判處10個月。胡對強奸罪的量刑沒有異議,表示認罪。但法院表示,案發當天他駕駛的白色起亞K3轎車是作案工具,應予以沒收。

雖然胡某在車內對被害人王某實施了強奸犯罪,但根據被害人王某的陳述和胡某的供述,該車並非事先準備實施強奸犯罪,其主要目的是家庭生活,不應認定為犯罪工具。故撤銷壹審沒收胡車輛的決定。最終,胡雖然保住了自己的車,但還是因為自己的輕賤行為鋃鐺入獄,他選擇了對妻子最好的朋友下手。這種行為甚至很難得到妻子的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