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旅館工作人員未對留宿旅客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號碼進行登記,或者明知留宿旅客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旅館而未予以制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工作人員明知留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