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合同法》未用專章對融資租賃進行規制之前,很多案例對其異同有截然相反的理解(如回租被判定為抵押貸款)。今天,許多銀行信貸工作者和擔保從業人員仍然
我們無法完全理解兩者的區別,客觀上阻礙了項目商業運作的推進(誤以為租賃公司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放高利貸)。
回租和設備抵押貸款的區別;
壹、不同的法律關系
建立租賃(包括售後回租)關系有兩個合同和三方。即購買和租賃合同,
涉及到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和供應商是同壹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出租人參與最全面,環節最多。信貸關系更簡單,只有壹個合同(借款合同),兩個當事人(借款人和出借人)。
第二,現金流不同
租賃開始時,出租人先向供應商支付貸款,購買租賃物(在回租業務中只向承租人購買租賃物),取得產權。在租賃關系中,只有物流(租賃物的交付),沒有現金流出。
在信貸業務開始時,債權人將真實的現金流出給債務人的朋友。只有在收回債權的過程中,租賃和信用的債權人現金流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即都是正現金流人。
第三,轉讓標的的不同
融資租賃和信貸都有同樣的期限,標的物的使用權是有價出售的。但是,租賃是壹種東西(大多是有形的機器設備),信貸是壹種現金轉移。
4.租賃財產的所有權人不同於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人。
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債權人(出租人)。租賃標的物在出售前和租賃期間雖在承租人手中,但其已通過出售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出租人,承租人僅因租賃關系而享有設備的使用權。但貸款抵押物(機器的使用權)的所有權仍屬於原所有權人(即抵押人,通常是貸款人),抵押只是使債權人享有對該物品的優先受償權,抵押期間的所有權不屬於債權人,而屬於債務人。
五、會計核算不同
抵押物體現在抵押人(通常是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上,抵押人計提折舊,管理資產。融資租賃項目反映在承租人(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上,由承租人計提折舊,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管理資產;經營租賃項目反映在出租人(債權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出租人計提折舊,管理資產。
不及物動詞不同的還款資金來源和稅費
租賃費直接作為營業費用,計入成本。歸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只能是折舊和稅後利潤。
所以歸還壹元的貸款,企業的現金流出實際上是多了壹元,多出來的部分是稅後對應的壹元的營業稅和所得稅。正是由於租賃和出租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租賃具有緩繳(所得稅)的功能。
七、處置程序不同。
如果承租人違約(未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終止租賃關系,直接去租賃物。如果貸款人違約(不歸還貸款),債權人將獲得抵押品來清償債務。只要債務人有異議,就必須經過訴訟程序,才能處置抵押物。
八、租賃物和抵押物滅失後的處理是不同的。
除租賃物的損失和保險責任外,出租人可追究承租人的良好管理責任。抵押物滅失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重新設定抵押或者擔保,否則可以中止借貸關系,收回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