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打地稅服務電話12366投訴,三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對方屬於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的,可以出具收據,載明收款人姓名、個人姓名和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否則需要開具發票。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擴展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出借、轉讓或者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收受、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擅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的;
(三)發票的使用情況;
(四)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5)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稅務機關應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條除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發票僅限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購買單位和個人使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郵寄或者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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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