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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國際酒店開槍殺人

1,刑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10.27法[1999] 217號)。

(壹)對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對故意殺人罪適用死刑的標準。故意殺人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還要看案件的整體情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適用死刑必須十分慎重,應當區別於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壹般不應立即執行死刑。要註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在直接故意殺人和間接故意殺人的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不同,在處罰上應該有所區別。雖然間接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死亡的後果,但行為人的故意性質和內容完全不同。只要有死亡後果就判處死刑,而不註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內容,這是錯誤的,應該在今後的工作中予以糾正。只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且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能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