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旅館的選址應遠離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和腐蝕性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等場所。
(二)旅館的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應符合消防安全。
(三)利用人防工程開辦的旅館,其內部的電器、消防、通訊、通風設備和出入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
(四)旅館營業時,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休息、生活和環境衛生。個體或私營勞動者經營旅館,除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符合上述要求外,客房面積不得低於100平方米。第八條旅館登記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公安機關進行安全和戶籍管理培訓後,方可上崗。在指定地點接待外國人的旅館應配備懂外語的登記和服務人員。第九條在賓館內開設歌舞廳、音樂茶座、卡拉ok等娛樂場所,應遵守本辦法和本市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三章治安管理第十條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負責旅館的治安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二)對從業人員進行治安防範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新進人員上崗前應通過培訓和考試;
(三)建立健全保衛機構,配備保衛人員,購置保衛設備。完善登記、保管、門衛、訪客、值班、查房、報告等制度。,並負責落實治安責任制;
(4)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組織工作人員清點被通緝的罪犯或贓物,協助公安人員執行公務。第十壹條旅館工作人員在旅館治安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壹)發現犯罪分子、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犯罪分子,並報告發現財物,以及可疑行為,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做好控制工作;
(二)旅館發生案件或事故時,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並保護現場,如實反映情況,協助調查處理;
(三)發現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等待處理。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壹)監督和指導酒店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培訓;
(三)依法查處旅館內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旅館工作人員協助調查罪犯和搜尋贓物;
(四)對旅館進行安全檢查核實(或更換),保證其合法經營,查處違反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的責任人和旅館負責人,對已成為違法行為的旅館,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三條旅館接待旅客時必須查驗居民身份證。按規定項目逐壹填寫旅客住宿登記卡或旅客登記簿。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港澳臺同胞,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或澳門暫行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外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辦理住宿登記手續,並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交臨時住宿登記表。發現上述人員所持證件已過期或者被偽造、變造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法律依據:
《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旅館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是旅館的治安責任人,負責旅館及其附屬的歌舞廳、洗浴場所、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和治安防範。旅館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責任制和治安防範措施,開展安全知識教育培訓,組織應急演練,支持和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