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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旅館業的合法經營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旅館業的經營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旅館業治安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各項治安制度,切實落實防範措施。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經營和接待中外遊客的飯店。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賓館、招待所(含在成都市機關、團體、部隊、廠礦、外國駐成都辦事處等單位開設的涉外招待所和接待站)、客運倉庫、車馬店、浴室、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簡稱酒店)。第五條旅館業應當接受當地公安機關對其治安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做好防盜、防火和治安事故防範工作。第二章開業和審批第六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報當地(市)或縣公安機關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申請開辦涉外飯店,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局審查批準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經批準開業的旅館歇業、轉業、合並、遷移、更名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三日內向原批準的公安機關備案。第七條經營旅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旅館的選址應遠離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和腐蝕性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等場所。

(二)旅館的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應符合消防安全。

(三)利用人防工程開辦的旅館,其內部的電器、消防、通訊、通風設備和出入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

(四)旅館營業時,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休息、生活和環境衛生。個體或私營勞動者經營旅館,除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符合上述要求外,客房面積不得低於100平方米。第八條旅館登記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公安機關進行安全和戶籍管理培訓後,方可上崗。在指定地點接待外國人的旅館應配備懂外語的登記和服務人員。第九條在賓館內開設歌舞廳、音樂茶座、卡拉ok等娛樂場所,應遵守本辦法和本市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三章治安管理第十條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負責旅館的治安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二)對從業人員進行治安防範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新進人員上崗前應通過培訓和考試;

(三)建立健全保衛機構,配備保衛人員,購置保衛設備。完善登記、保管、門衛、訪客、值班、查房、報告等制度。,並負責落實治安責任制;

(4)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組織工作人員清點被通緝的罪犯或贓物,協助公安人員執行公務。第十壹條旅館工作人員在旅館治安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壹)發現犯罪分子、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犯罪分子,並報告發現財物,以及可疑行為,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做好控制工作;

(二)旅館發生案件或事故時,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並保護現場,如實反映情況,協助調查處理;

(三)發現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等待處理。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壹)監督和指導酒店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培訓;

(三)依法查處旅館內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旅館工作人員協助調查罪犯和搜尋贓物;

(四)對旅館進行安全檢查核實(或更換),保證其合法經營,查處違反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的責任人和旅館負責人,對已成為違法行為的旅館,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三條旅館接待旅客時必須查驗居民身份證。按規定項目逐壹填寫旅客住宿登記卡或旅客登記簿。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港澳臺同胞,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或澳門暫行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外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辦理住宿登記手續,並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交臨時住宿登記表。發現上述人員所持證件已過期或者被偽造、變造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法律依據:

《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旅館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是旅館的治安責任人,負責旅館及其附屬的歌舞廳、洗浴場所、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和治安防範。旅館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責任制和治安防範措施,開展安全知識教育培訓,組織應急演練,支持和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