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第六十壹條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壹)壹次容留多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並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註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容留他人吸毒2人分別獲刑
近日,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海口美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施某、王某被海口美蘭區法院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刑,施某被判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王某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000元。
據了解,這是今年來海口警方在開展打擊新型毒品違法犯罪行動中對容留他人吸毒打出的壹記重拳。
今年5月9日,美蘭分局刑警大隊接到舉報,稱海口市美蘭區白龍南路壹家KTV的保安主管施某和王某多次容留他人在KTV包廂內吸食毒品。美蘭公安分局立即抽調精幹警力進行偵查。
5月10日淩晨,專案組在該KTV包廂內查獲了正在吸食毒品的違法人員吳某、陳某等7人,並當場將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施某和王某抓獲。
經審訊,施某和王某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兩人交代,為了招徠客人以便獲得更多的提成,他們對客人在包廂內吸食毒品的行為不制止、不報警,
采取了聽之任之的態度。
人民網-容留他人吸毒2人分別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