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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為什麽不讓養狗?

第壹條為了加強犬類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護城市。

環境衛生,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

條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犬類養殖、交易等業務。

從事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分為重點養犬管理區和壹般養犬管理區。

區,具體範圍由市公安機關劃定,並報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壹般管理區的具體區域可按。

根據關鍵管理區域進行管理。

第四條本市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執法與

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和養犬人自律相結合

然後。

第五條本條例由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縣(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衛生、畜牧、城管、工商、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

責任,* * *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的宣傳。

第六條重點管理區的犬只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壹犬壹證。

。未經登記驗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七條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允許飼養壹只小型觀賞犬。禁止

養壯狗和大型犬。

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種和姿勢標準由市公安機關確定並公布。

第八條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住獨門獨院。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養犬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經審核同意後,攜帶犬只到市、縣(市)獸醫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免疫。

註射的,憑《犬類免疫證》和公安派出所的批文到市、縣(市)。

公安機關應當登記並領取養犬管理證和養犬許可證。

第十條養犬實行年檢制度。犬只年檢時,養犬人應當

攜帶犬只時,《犬只管理證》和《犬只免疫證》。

第十壹條養犬人應當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

在重點管理區,個人飼養小型寵物犬,每只每年繳納300元;

單位養護衛犬,每只狗第壹年交500元,以後每年交300元。

袁。

壹般管理區的養犬管理服務費應當低於重點管理區,具體收入為

取標準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

取標準進行調整,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在重點管理區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當地公開。

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攜帶犬只到市獸醫衛生防疫機。

施工免疫,憑《犬類免疫證》和公安派出所審查同意的材料。

市公安機關登記,領取《特種犬管理證》:

(壹)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危險品倉儲單位和重要倉儲名錄

壹只看門狗;

(二)表演單位飼養的表演道具用犬;

(三)科研單位飼養的科研實驗用犬;

(四)盲人和重度殘疾人飼養的導盲犬和扶助犬。

領取《特種養犬管理證》的,應當進行年度檢驗,免辦養犬管理服務。

服務費。

軍犬、警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收取的養犬管理服務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養犬管理和服務費用由財政預算支付。

第十四條外來人員攜犬進入本市重點犬類管理區域,

必須有犬只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部門出具的動物檢疫免疫證明

經市畜牧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無動物檢疫免疫證明的,應當

犬只暫時存放在犬只收容場所,經檢疫、免疫後收走。

《犬只免疫證》,並按規定辦理《犬只管理證》。

禁止攜帶烈性犬和大型犬進入本市重點行政區域。

第十五條犬只轉讓或者失蹤、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在30日內。

向公安機關辦理轉移或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成年人的《養犬管理證》。

用狗帶牽引,避開老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2)帶狗乘坐電梯時,應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

並給犬戴上口套或將犬放入犬籠或犬袋;

(三)不得攜犬乘坐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也不得攜帶。

攜犬乘坐出租車必須征得司機同意;

(四)犬只不得進入機關、學校、醫院、幼兒園和集貿市場。

、商店、商業街區、餐廳、公園、公共綠地、展覽館、劇院、體育中心。

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遊樂場、候車室、浴池等人員聚集場所。

公共場所設置;

(五)護衛犬應當拴養或者圈養;

(六)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犬主應當立即清除;

(七)養犬不得擾民、驚嚇他人、妨礙他人正常生活;

(八)犬只應當定期接受預防狂犬病等疫苗註射。

第十七條經登記的犬只產下幼犬後,犬主應當在60日內。

將幼犬自行處理或送至犬類拘留所。

第十八條在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經營性犬類養殖。開始為

提供養犬服務的商店、醫院(診所)、寵物市場應當依法辦理工商。

取得營業執照後5日內到公安機關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禁止在犬類交易市場以外的公共場所從事犬類交易。

活動。

出售的犬只必須有獸醫衛生防疫機構出具的《犬只免疫證》。

成交。

第二十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其致傷。

送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墊付醫療費用,及時將受傷犬送犬處。

在留驗場所進行檢疫的,有關責任人應當承擔醫療和檢疫費用。

第二十壹條公民合法權益因養犬受到阻礙、侵害或者影響正常生活的。

因生活幹擾和影響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解,可以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者依法處理。

對於賠償,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應加強巡查,及時收容或遺棄。

我們的狗。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犬類銷售和犬類養殖行為。

只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養犬管理的需要,設置

犬只扣留場所負責接收按照規定送來的犬只或者收容扣留沒收。

我們的狗。

犬只扣留場所扣留的犬只,自扣留之日起3日內可以認領。

收養;無人認領和被收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

有權批評、勸阻,並向公安機關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關應當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號碼,並

及時處理並告知結果;依法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

發送。

第二十五條養犬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其犬只有狂犬病癥狀。

屆時,應當立即捕殺並向公安機關和獸醫衛生監督部門報告。

獸醫衛生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發現狂犬病的地區進行疫情調查。

和治療疫區。

第二十六條對患有狂犬病和其他傳染病死亡的犬只,必須進行隔離。

無害化處理,費用由狗主人承擔。

禁止剝、賣、吃、殺狂犬病及被狂犬病咬傷、致死的畜禽。

遺棄死狗和被狂犬病咬死或殺死的動物。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在重點管理區域從事商業性犬類養殖的,由公安機關處理。

責令停止養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段落;

(二)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攜帶烈性犬、大型犬進入市區。

重點管理區,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並處500元罰款,專項

狗除外;

(三)無證養犬的,公安機關應當將犬留驗,責令限期辦理手續。

,逾期不補辦的,沒收犬只,對單位、個人處以+0000元罰款。

處以500元罰款;

(四)犬只未年檢的,由公安機關對養犬人處以10的罰款。

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如果沒有過期,就不會過期

收藏狗;

(五)違反規定攜犬出戶,養犬幹擾他人或者犬只正常生活的。

只有不定期註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才由公安機關處罰。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殺犬並吊銷“犬牌”

管理證書”;

(六)養犬人未及時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的,由城管部門

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在指定交易市場交易小型觀賞犬或者未依法登記的。

設立犬類養殖商店、醫院(診所)和寵物市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

行政部門予以取締,並按工商管理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

(壹)縱狗傷人;

(二)倒賣或者偽造養犬管理證件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二十九條負責養犬管理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

進行更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

(壹)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審驗或者故意刁難的。

延遲;

(二)給予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發證的;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

推卸責任;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 165438+10月3日。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哈爾濱市限制養犬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