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豪华酒店 - 臨平購房新政

臨平購房新政

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家庭在上述鎮街購買第二套住房不受落戶滿五年的限制。各類家庭在限購區內限購的住房總套數不變。

具體內容:

壹、支持制造業進壹步穩增長

1.鼓勵企業增長發展。針對2022年下半年產值同比增長5%以上且增速超過上半年的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增加值每增加200萬元獎勵1萬元;針對2022年月度新增的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產值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增加值每增加200萬元獎勵1萬元。單家企業最高100萬元。

2.鼓勵企業提檔升級。對於制造業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00億元、200億元、100億元、50億元、10億元、5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2000萬元、8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2000萬元納入統計的新上規企業,給予10萬元壹次性獎勵,而後連續三年在庫,再給予20萬元壹次性獎勵;對於2019年、2020年新上規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連續三年增幅保持15%以上,且符合我區產業導向的工業企業,追加獎勵30萬元。

3.加強重點企業用電保障。將經濟增長貢獻大、涉及關鍵技術研發生產、產業鏈補鏈強鏈關鍵節點的重點企業納入生產白名單,有限合理保障用電需求。對於有序用電主動錯避峰的企業,備案通過的給予錯避峰電費全額補助。實施重點工業企業產業鏈預警機制建設,每家企業電力預警裝置安裝費用給予80%補助。

二、支持創新驅動轉型發展

4.爭創科技獎項。對獲國家科技進步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壹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給予500萬元、200萬元獎勵;對獲省科技進步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獎勵。國家科技進步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第壹完成單位予以全額獎勵,其他完成單位減半獎勵,省級科技進步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第壹完成單位全額獎勵,第二、第三完成單位減半獎勵,其他完成單位無獎勵。

5.推動“專精特新”發展。鼓勵創新型中小企業向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梯次升級,對首次認定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20萬元壹次性獎勵,首次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200萬元壹次性獎勵。

6.鼓勵創新孵化載體建設。支持社會力量參與主體多元化、體系網絡化、服務專業化、平臺標準化、內容全面化的孵化載體及小微企業園集群。根據認定級別、運營面積、公***配套、服務能力、企業提質增效等情況,每年給予運營主體提質獎勵資金不超過200萬元/年;給予綜合考核獎勵資金不超過100萬元/年。

7.支持綠色低碳發展。鼓勵企業開展節能減碳、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建設,單個項目投資額100萬元(含)以上,按設備實際投資額20%標準予以資助,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被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綠色工廠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獎勵;被評為省、市級節水型企業的,分別給予5萬、3萬獎勵;通過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給予3萬獎勵。

三、支持消費持續恢復

8.進壹步營造消費氛圍。在抓好疫情防控、保障環境秩序前提下,鼓勵商業街區輕餐飲等商業經報備後實施外擺,支持特色商業街區等發展旅遊經濟、夜經濟。

9.支持批零住餐企業發展。

10.促進文旅體消費。對2022年組織區外遊客來臨的旅行社給予獎勵,獎勵額度在現有政策上加倍。對2022年度引進區外的大型會議、國際會議且營業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據規模大小,按營業額分檔給予獎勵。

四、進壹步完善住房政策

11.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構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有產權住房等為主體的“多層次、廣覆蓋、多主體”住房保障體系。全年開工公租房15.175萬方,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1.74萬套(間),開工***有產權房1000套。加快安置房建設,縮短拆遷群眾在外過渡時間,全年開工73萬方,竣工206萬方。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實現應改盡改。穩步實施老舊小區住宅加裝電梯,實現願裝盡裝。

12.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已落戶本市的戶籍家庭或在本市工作且有城鎮社保(或個人所得稅)繳納記錄的非本市戶籍家庭,可在星橋、崇賢、東湖、運河、塘棲等鎮街購買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家庭在上述鎮街購買第二套住房不受落戶滿五年的限制。各類家庭在限購區內限購的住房總套數不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 住宅的位置;

(三) 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 居住權期限;

(五) 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