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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吳英”案,吳英是何須人物?

吳英是壹個非常能幹的姑娘。二十多歲時就有了自己的產業,而後又通過朋友親戚集資,開創了壹個商業神話。她是壹個經營奇才,能敏銳地捕捉商機,同時也非常大度和重情義。但不知怎麽回事,就來人封了她的財產。她本人已受了五年牢獄之災,至今還在死審復核中。有很多人為她呼籲,希望能饒她壹死。因為她只是借了人家錢,人家也願意借,她又沒有傷害誰。

(1)吳英是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並向社會公眾作虛假宣傳的方法非法集資。

第壹,在案證據證實,吳英在向他人進行高利集資時,均虛構投資商鋪、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貨賺錢、資金周轉等各種虛假理由,如在向林衛平、楊誌昴、楊衛江、龔益峰等人集資時,虛構合作投資廣州白馬服飾城地下商鋪;在向楊衛陵等人集資時,虛構炒銅期貨賺了大錢,等等。但實際上,白馬服飾城地下商鋪純屬子虛烏有,炒期貨虧損近5000萬元。不但如此,吳英還用非法集資來的1600多萬元給楊衛陵等人分紅,誘使楊衛陵的下線源源不斷地提供資金給楊並催促楊將錢給吳英,吳英從而又從楊衛陵等人處集得9600多萬元。又如,在向周忠紅、毛夏娣等人集資時,虛構做煤、石油等生意,並許以每季高達50%的利潤分成。

第二,吳英為給社會公眾造成其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采用短時間大量虛假註冊公司,並用這些公司裝扮東陽市本色壹條街;買斷東陽至義烏道路兩邊的廣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團各公司宣傳廣告;支付保證金後,壹次性簽訂大額購房協議、高調參與大宗地塊競拍,制造轟動效應,但事後又不購房、購地,分文不付;將騙購來的大量珠寶堆在辦公室炫富,或隨意送人,在公眾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騙集資對象及他們的下線。

第三,壹旦有中間人拉來資金大戶,吳英即帶其參觀本色公司壹條街,提供大堆虛假購買房地產協議和用詐騙款購買的房產證,從而使得為數眾多的受害人對吳英的財富信之不疑,“自願”將巨額款項投給她。

第四,到集資詐騙後期,為了應付擠滿本色概念酒店的討債人和繼續集資詐騙,吳英還偽造了4900萬元假的工商銀行匯票和私刻了兩枚廣發銀行業務專用章。

(2)吳英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第壹,吳英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資。吳英本來就沒有經濟基礎,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前已負巨額債務,其後又不計條件、不計後果地大量高息集資,根本不考慮自身償還能力,對巨額集資款又無賬目、無記錄,並向本色集團高管和員工隱瞞前述行為,致使他們都不知道錢從哪裏來流向哪裏去。

第二,吳英以高額利息或高回報率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吳英剛開始集資的回報條件就達到每萬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給介紹集資的中間人每萬元每天10元或每季30-100%的好處費。但其並未進行經營活動,即使經營,也不可能獲得如此豐厚的利潤。到後期集資的回報條件是受害人說了算,吳英曾指示幫助其集資的人:什麽條件都能答應,只要能拿到錢就行。

第三,吳英並未將集資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吳英除了將少部分非法集資款用於註冊傳統微利行業的公司以掩蓋真相外,絕大部分集資款並未用於生產經營。壹是為了造成其守信譽和巨富的假象,騙取更多的錢款,吳英將部分集資款用於支付前期集資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壹次性簽訂上萬平方米的購房協議並交納上千萬的定金,但事後又不買房,參與競拍土地將價格擡到最高拍得後就不支付余款,因此僅被沒收的預付款、定金、保證金就達4000多萬元;用集資款購買1億多元珠寶,隨意贈送他人、或擺在辦公室炫富等,她曾對珠寶商說“我的錢太多了、不知怎麽花”;還用集資款進行贊助等,欺騙群眾。二是肆意揮霍集資款。吳英本人供認購物從不計較價格,經常到商場掃貨,往往壹次購買幾十萬元,在不到壹年時間內個人吃玩和購物花費就有1000多萬元;吳英喜歡車,用集資詐騙來的錢購買法拉利、寶馬等豪車40多輛***計近2000萬元,其中壹輛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萬元;還用集資款進行賭博。至案發前,吳英已四處躲債,根本不具償還能力,造成巨額集資款不能歸還,還有大量債務。

吳英的上述種種行為顯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方法集資,壹、二審法院認定吳英構成集資詐騙罪與本案的事實和我國的刑法規定相符。

吳英借來的錢只是朋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並沒有使用欺詐手段,也沒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於公司經營上了,並承諾歸還,所以,吳英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只能算民事糾紛。2009年10月,吳英壹審被判死刑,2010年吳英不服判決上訴。二審開庭時,吳英主動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繼續否認集資詐騙罪。吳英被刑拘後,為求立功免死,曾檢舉她所行賄的多名官員。此外,壹審前,十幾名官員曾寫聯名信,要求壹審法官判處吳英死刑,壹審判決完後,這些官員又曾要求二審維持原判。中國政法大學教師滕彪說“吳英究竟檢舉了多少官員?姓誰名誰?多少金額?有無查處?哪些官員聯名要求處死吳英?他們從吳英資產中獲利多少?成功檢舉貪官屬於重大立功表現,為何法院量刑時不予考慮?在這麽多問題沒有說法的情況下,為何匆匆忙忙判吳英死刑?”

除了對這個年輕生命的惋惜,更重要的是,人們希望通過吳英案的轉機看到中國金融改革的轉機、中國法制的進步等。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賀衛方表示,對經濟犯罪判處死刑,這實際上是把生命和金錢等同起來。人的生命是不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生命的價值遠遠高於金錢。“我們俗話說‘殺人償命’,殺人,還可以說償命,壹命抵壹命。但是經濟犯罪為什麽要判死刑呢?經濟犯罪,要知道,壹個人貪圖的是金錢,妳給他最大的懲罰是把他罰得傾家蕩產。把他判處死刑了,到底有多大的必要和價值?”法學泰鬥張思之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以及大法官的信中寫道:吳英案,其集資對象都是本地親友及放貸人,並非社會不確定公眾,查其資金去向,也大多流入當地事業領域,屬合法經營範疇。換句話說,吳英未利用信息不對稱,虛構投資批駁,其經營手段和目的不僅合情且未違法。另外,如果有心設局詐騙,早會仿效國中巨貪,變賣資產卷款逃逸,豈能在當地留下大量資產。面對金融市場日趨復雜的情勢,如何判處,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吳英案刀下留人,應屬合情合理。

易中天有句話,說出了人們對吳英案的心聲,也碰觸了人們心中最柔軟的部分:她是卡紮菲嗎?她是薩達姆嗎?她是本拉登嗎?不立馬殺了她,我們就“國將不國”嗎?恐怕恰恰相反!易中天說:“我不懂金融,也不懂法律,對吳英案更知甚少。但我知道兩點:壹、經濟犯罪不判死刑,已經成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則;二、本案事實部分不清,法律適用部分存在巨大爭議。在此前提下,還要立即對吳英執行死刑嗎?心智健全,並稍有惻隱之心的人都會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