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消費合同處理
酒店提供代駕實質並不免費
應承擔責任
卓予拉律師:本案是酒店為招攬生意提供所謂的“免費”代駕服務,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
第壹,本案酒店所提供的所謂“免費”服務,實質上並不免費。市民王先生作為消費者駕車到酒店消費,酒店雖不對其提供的酒後代駕服務收費,但費用已隱形地包含在了酒店的其他消費中,雙方仍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因此只要是酒店提供了代駕服務就應當對消費者在車輛行駛途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承擔責任。酒店不能以提供的是免費服務作為拒絕賠償的抗辯理由,但可以作為減輕責任的抗辯理由。
第二,本案中代駕司機是酒店的工作人員,在其代駕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後,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先由保險公司承責任,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不足的,再由代駕司機承擔。因代駕司機系酒店工作人員,所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代駕司機所承擔的賠償金額,應由酒店承擔。
第三,如果在代駕服務過程中,王先生存在過錯,且其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應承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