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旅館接待旅客時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並按規定項目如實登記。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可疑人員和公安機關通緝的犯罪分子,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隱瞞不報或者隱瞞、包庇。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賓館內嚴禁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在酒店內,不允許喝酒鬧事或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乘客不得擅自留宿或轉讓床位。
懲罰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酌情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經營的旅館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還應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相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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