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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

關於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園區)管委會、區有關部門和單位: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關於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已經區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

165438+2022年10月23日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

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汙染,維護城市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種子塢河以東,南翔路-五壹路-二毛由河以南,神風北路-虎峰大道-金海路-翔鳳路以西,疏港運河環繞區域以北的市區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下列場所和禁放區以外的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教育、科研、醫療等單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通信運營商,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單位;

(二)火車站、汽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郵電通信、有線廣播線路和水、電、氣、熱供應設施,大型能源電力設施、輸變電設施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集貿市場、商場(超市)、電影院(影劇院)、文化體育場所、休閑娛樂場所、旅遊景點、商業街(區)、公園、賓館、招待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其周邊100米;

(四)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兒園及其周邊100米範圍內;

(五)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美術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邊100米;

(六)軍事設施保護區、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物資儲存倉庫;

(七)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如加油(氣)站及其周邊100米範圍、輸氣(油)管道、輸變電(變壓器)設施以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附近;

(八)建築工地、使用外墻保溫材料的建(構)築物、屋頂、陽臺、樓梯、走廊、窗戶和供居民使用的地下車庫(停車場);

(九)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和場所。

禁入場所和場所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者可以設置禁入標誌;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鎮(區)、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設置禁放標誌。

第四條禁放區禁止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和零售點。

第五條區政府成立由大眾街道、奉化街道、經開區、區政府辦、公安局、文明辦、市場監管局、住建局、應急管理局、城管局、媒體中心、文化廣電旅遊局、衛健委、教育局、交通局、生態環境局、商務局、行政審批局(電子政務辦)等部門組成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公安分局。

區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和保障,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各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學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七條確需在本規定第二條“重大慶典、節日”規定的禁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許可。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生產、經營或者運輸煙花爆竹。

第九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攜帶煙花爆竹。

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後,屬於其管轄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主管部門。

第十壹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並依法處以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2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31日。2015年5月1日發布的《大豐市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1 [20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