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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安全行為禁令

法律分析:壹是禁止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飲酒、賭博、打麻將等不良行為。

二是嚴禁在員工宿舍和食堂吸煙;

三、嚴禁在室內燒飯、做飯或私自接電線、電器;四、嚴禁在室內使用或存放危險和違禁物品;

5.禁止外人進入公司辦公室,禁止接待異性客人或與外人在宿舍住宿;

6.嚴禁威脅、恐嚇、擾亂工作秩序、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

7.嚴禁散布不利於公司的言論,或挑撥勞資關系,煽動工人怠工或罷工;

八、嚴禁不穿反光工作服,停車作業嚴禁不放反光錐桶;

九、嚴禁不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擅自離職或逾期不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