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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最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3年4月9日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景春華市長

2003年5月6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1)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2002年第17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並對被拆遷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舊區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條件和生態環境,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實施自行拆遷的拆遷實施單位或者拆遷人應當依法組織拆遷,維護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拆遷實施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或者受拆遷人委托組織實施拆遷的單位。

第六條承德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負責市轄區的拆遷管理。區縣(自治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業務上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房屋拆遷實行《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

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取得市、區縣(自治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上述資料齊全後30日內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轉讓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時,申請人或者受讓人籌集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達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80%以上,並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差額。

第九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公布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及拆遷的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受委托拆遷的單位應當及時向拆遷人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

第十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期限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拆遷規模確定。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15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壹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拆遷的,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人的委托,不得與拆遷單位或者實施房屋拆遷的建設單位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經濟關系,不得為拆遷人指定拆遷單位或者實施房屋拆遷的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並訂立拆遷合同。拆遷人應當自委托拆遷合同訂立之日起05日內,將委托拆遷合同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三條從事實施城市房屋拆遷活動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拆遷單位的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直接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拆遷崗位證書》後,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第十四條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3)租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暫停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暫停期限延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拆遷期限內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 * *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和受委托拆遷人應當同時將協議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補償的方式和金額;

(二)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建築面積和價格;

(三)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產權調換房屋差價的結算金額和交付時間;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的解決方式;

(七)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房地產管理部門托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保存證據。

第十八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九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受同級人民政府領導。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實施。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二十壹條實施強制拆遷,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遷房屋所在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應當到拆遷現場,拒不到拆遷現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被執行人的財產運到指定地點後,應當交由被執行人簽收,被執行人拒絕接收造成損失的,由被執行人承擔責任;強制執行過程和被執行財產應當記入筆錄,由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執行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被執行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二條因被執行人在強制拆遷過程中的過錯,給被執行人財產造成損失的,執行機關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和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轉讓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應當經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先行存儲,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建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居民和金融機構相互制約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制度,切實保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辦法和規定,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拆遷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土地、計劃、規劃、物價、建設、公安、工商、電力、公用事業等有關部門和被拆遷人所在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由拆遷人自行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批準期限或未規定期限使用2年以上(含2年)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或規定期限且超過2年未使用的臨時建築,由拆遷人按其房屋的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金額由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構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可以貨幣補償參考價格為基礎,協商確定貨幣補償金額。協商不成的,貨幣補償金額由評估機構確定。

貨幣補償金額=(貨幣補償參考價格+房屋結合成新的重置價格)×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建築安裝工程造價× 4平方米。貨幣補償參考價格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國土、建設等部門根據上壹年度同級別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區位、房屋用途等其他市場因素確定。

第三十條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壹條居民以房改標準價購買的住宅房屋,按房改成本價補足差額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拆遷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或單位管理的公房,原則上由承租人按房改成本價購買,然後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如果承租人無法執行本條第二款的內容,應適用下列規定:

產權調換的直管公房,在原建築面積基礎上增加8平方米再建設相應房型。原建築面積1、1拆遷,不找差價,產權歸原產權人所有;8平方米部分按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結算,形成不可分割的面積部分,按綜合造價結算,由承租人購買,有產權。

實行產權調換的單位是自管公房。原建築面積增加8平方米後,再建設相應的房型。原建築面積按重置價格合並成新的。置換房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產權人結清差額,擁有產權。8平方米部分按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結算,整體部分按綜合造價結算,由承租人購買,有產權。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安置房屋的用途,應當按照《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或者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用途確定。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產權證明載明的建築面積確定。

第三十三條拆遷非住宅公房,實行產權調換,也可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的,按照1比1的比例安置。沒有找到差價,就被拆遷人用來安置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由評估機構評估。

第三十四條已確認拆遷實施政策的私有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未取得使用權的,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同時安置。

第三十五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建設,不得尋找差價,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由評估機構評估。

第三十六條拆遷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三十七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抵押協議的,參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實施拆遷。

拆遷有抵押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先清償債務,再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房屋拆遷發生爭議,爭議未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經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拆遷。拆遷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勘查記錄,公證處應當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九條產權調換改造為平房或筒子樓的住宅房屋,原建築面積增加8平方米,再使用相應的房型。對於原建築面積部分,去掉1,返回1,求差額。8平方米,按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結算;形成面積不可分割的壹部分,按綜合成本結算,擁有產權。

產權調換的房型和建築面積如下:

兩室壹廳的A型不小於50平方米。

兩室壹廳的B型不小於58平方米。

兩室壹廳的C型不小於65平方米。

三房壹廳不小於80平米。

被拆遷人可以要求在戶型的基礎上增加面積,按市場價購買。

原房屋建築面積小於10平方米或者戶型後剩余面積小於10平方米的,不單獨進行安置,而是與主體房屋合並安置或者貨幣補償。

第四十條實行產權調換的單元建築,按照原房型結合現行設計規範安置,不分戶。原建築面積按1至1拆除,無差價形成的不可分割面積按綜合造價結算並擁有產權。

第四十壹條對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驗收的被拆遷人或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償金額或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購買價款的15%。

第四十二條對被拆遷房屋需要進行評估的,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進行。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的價格評估,應當委托持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

拆遷人評估被拆遷房屋價格時,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承租人不能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當事人申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時需要對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房價格進行評估的,所需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第四十四條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委托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評估價格:law110保留編輯權。

(壹)兩次評估價格之差小於或者等於首次評估價格5%的,按照首次評估價格確定;

(2)兩次評估的差額超過第壹次評估價5%且小於10%的,按照兩次評估價的平均值確定;

(三)兩次評估價格之差等於或大於首次評估價格10%的,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裁決依據。Law110保留編輯權。

第四十五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六條拆遷住宅房屋,根據房屋的有效建築面積,按下列標準給予補貼:

(壹)選擇產權調換需要搬遷安置,並由拆遷人自行周轉過渡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8元/月。平方米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8元/月。向被拆遷人壹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壹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按照20元/平方米繳納。

(四)拆遷人壹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每戶搬遷補助費100元。

第四十七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用房使用者應當按時騰退周轉用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用於安排住所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周轉房使用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八條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

6樓以下22個月;

7-12樓28個月;

13—18 34個月;

19-25樓40個月;

26層以上以建設工程合理工期為準。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拆遷人自行過渡的,自逾期之月起,以規定的標準為基數,由拆遷人按下列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1,逾期6個月以內增加25%;

2、逾期6個月以上不滿12個月的增加50%;

3、逾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增加75%;

4、逾期24個月以上增加100%。

(二)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拆遷人自逾期之月起,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1,逾期未滿12個月的為25%;

2.逾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支付50%;

3、逾期24個月以上支付75%。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用房被拆遷的,被拆遷人選擇在拆遷區域內進行產權調換的,原用房按照1至1的比例進行置換,原用房按照置換價格合並成新用房,還款用房按照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找差價。住房面積不足或超過的,按商品價格結算差價。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由評估機構評估。Law110保留編輯權。

第五十條拆遷生產經營用房,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需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下列費用:

(壹)材料設備搬遷安裝費、經營場所租賃費由拆遷人承擔,具體數額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協商解決。

(二)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工資,標準按拆遷所在地的市、區縣(自治縣)、區統計部門公布的拆遷前六個月本行政區域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三)拆遷前已經停產停業的,按拆遷所在地市、區縣(自治縣)、區年度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

(4)拆遷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個體工商戶的正式經營場所,在對經營場所進行正常補償安置的同時,根據工商營業執照核定的從業人數,由拆遷人按照800元/人的標準支付壹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五十壹條對下列情形作出如下規定:

(壹)拆除部分有產權* * *的房屋,只交換房屋* * *的現使用人,交換後的房屋仍可保留* * *;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按照* * * *的份額進行分配;* * *部分產權人將其房屋出租、出借給他人的,由* * *部分人負責解除租賃關系或者依據本辦法向其支付貨幣補償。

(二)在拆遷區域內,有幾個戶口或幾個房屋有效證件,只有壹個居住條件的,視為壹戶安置。

(3)拆遷範圍內的過渡房和有臨時占道許可證的工棚、亭,必須在拆遷期限內無償拆除,不予安置。

(四)拆遷下肢嚴重殘疾、失明造成行走困難的,可照顧壹樓住宅安置。

(五)拆遷具有有效房屋證件的房屋附著物,由拆遷人按照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給予補償。

(六)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五十二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從區位好的地段搬遷到偏遠地區,並以土地管理部門劃分的土地等級為準。在原有建築面積的基礎上,各等級地段的面積應按以下標準相應增加,增加的面積歸產權人所有。

壹級-二級增長15%;

二級-三級增加15%;

三級-四級增加20%;

四級-五級增加10%。

第五十三條拆遷期間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應當公開房號,按照拆遷驗收順序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采用“抽簽”方式確定搬遷選房順序,或者采用拆遷驗收順序與“抽簽”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如果被拆遷人是老紅軍或其遺孀,可優先考慮自住房屋。

第四章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進行拆遷的,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以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Law110保留編輯權。

第五十五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0%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可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壹)不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拆遷房屋的;

(二)委托不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七條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拒絕、阻礙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批準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房屋拆遷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壹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征收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地上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按照國土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由承德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2003年5月6日起施行。原《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承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拆遷項目仍按原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