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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房後會傳喚警察嗎?

如果沒有違反法律,應該不會有後續的傳喚。

1.傳喚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的規定屬於措施範疇,不屬於強制措施範疇。因此,刑事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票不是強制性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工作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二,傳喚的程序

(壹)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由執法人員填寫《傳喚證》,報領導批準後,方可簽發《傳喚證》。

(二)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到案後,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情況記入訊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