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酒店加盟 - 法律案件

法律案件

給我發郵件,我打包發給妳。我從北大法寶搜的,刑事民事都有。妳想要哪個領域?

龔等人故意傷害、包庇案件。

重慶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009)渝法二中刑子楚3號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機關。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蘭某。是受害者蘭·徐紅的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某。這是受害者蘭的母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蘭某。這是受害者蘭的女兒。

法定代表人熊美瓊。是原告蘭的母親。

訴訟代理人:李天文、向平,重慶市萬州區百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龔,綽號“班長”。1996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萬縣市原吳橋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8月被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2006年8月10釋放。2008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萬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龔誌龍,重慶朝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秦,綽號“莽魁”。2004年2月26日被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5月26日刑滿釋放。2008年8月24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萬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匡蘭,重慶朝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2008年9月4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萬州區看守所。

被告人向。5438年6月+2005年2月,因犯搶劫罪被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2月24日刑滿釋放。2008年6月27日因涉嫌窩藏罪被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08年6月5438+2月65438+9月,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將其抓獲。他現在被關押在重慶市萬州區看守所。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龔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秦某、張某、向某犯窩藏罪,於2008年6月165438+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蘭某、謝某、蘭某向我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聯合審理。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唐出庭支持公訴。原告蘭某、謝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熊美瓊、訴訟代理人、被告人龔某及其辯護人龔誌龍、被告人秦某及其辯護人匡蘭、被告人張某、向某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8年6月27日上午1時左右,被告人龔某、向某、蘭在重慶市萬州區百安壩學府廣場夜啤酒攤飲酒。龔某與蘭因喝酒發生爭執,蘭用啤酒瓶刺向龔某頭部。龔某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將蘭刺傷。蘭逃跑後,龔某捅了他兩刀。蘭經送三峽中心醫院百安壩分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後,被告人項某騎摩托車將龔某帶走至龔某位於百安壩的烤魚店。洗完血換好衣服後,項某帶著宮某騎摩托車逃到萬州長江大橋。2008年6月27日淩晨11時許,龔告訴被告人,他在吳橋出了車禍,撞了人,要他幫忙躲起來。隨後,秦安排龔、陳毅躲在萬州區天城鎮小閆村陳繼海家中,給陳繼海父親生活費500元,另給龔500元。幾天後,被告人秦、張某到陳繼海家告訴龔,因其持刀傷人,公安機關已找他們了解情況。商量後,張帶領龔、陳毅躲在“大峪口”山下,張為他們提供飲食。過了幾天,張把龔和陳毅轉移到周的舅舅家躲起來。壹周後,秦安排張某將龔送至奉節,張某騎摩托車將龔送至奉節縣城藏匿。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鑒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龔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秦、張、項的行為已構成窩藏罪。被告人龔、秦、項系累犯,依法請求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蘭某、謝某、蘭某要求被告人龔某賠償死亡賠償金274300元、喪葬費11549元、誤工費270元、住宿費和交通費3000元、蘭某被撫養人生活費58000元、謝某被撫養人生活費72500元、蘭某被撫養人生活費59000元並當庭出示了戶口本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死亡註銷證明、居委會證明、離婚證、運輸發票等證據。

被告人龔辯稱,蘭先用啤酒瓶刺其頭部,後用刀刺蘭的大腿、臀部。沒有繼續追上去,只是抓傷了蘭的肩膀,並願意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本案起因是被害人蘭有明顯的、嚴重的過錯;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認罪悔罪態度,願意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被告人秦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秦窩藏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向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淩晨1時許,被告人龔某、向某、蘭(本案被害人。人們在重慶萬州區百安壩學府廣場的夜啤酒攤前喝酒。龔和蘭因喝酒發生了爭執。藍用啤酒瓶砸碎龔的頭部,龔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追趕藍。蘭經送三峽中心醫院百安壩分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後,被告人項某騎摩托車帶龔某至龔某烤魚店。待龔某為其清洗血跡並換好衣服後,項某駕駛摩托車將龔某載至萬州長江大橋,龔某及其女友陳怡乘出租車逃至萬州市區。2008年6月27日淩晨11時許,被告人龔與被告人秦某在“美容院”見面,稱其在五橋發生車禍,撞了人,要求秦某幫其躲藏。隨後,秦安排龔、陳毅躲在萬州區天城鎮小閆村陳繼海家中,給陳繼海父親生活費500元,另給龔500元。過了幾天,被告人秦、張某到陳繼海家,告訴龔,因捅死多人,公安機關找他們了解情況。商量後,張帶領龔、陳毅躲進“大沽口”山中,由張提供食物。幾天後,張把龔和陳毅轉移到周的親戚家躲起來。壹周後,被告人秦安排張某將龔送至奉節,張某開車將龔帶到奉節縣城藏匿。

以上事實,有下列當庭出示並經質證的證據證實:

1.《報警案件登記表》、《受理案件登記表》和《立案決定書》都記載了這個案件的來源。

2.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分局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於2008年7月29日在奉節縣五馬鄉壹茶館內將龔某抓獲;2008年8月23日晚,秦在凱萊酒店被抓獲;2008年9月4日,張某在萬州區龍都廣場被抓獲;2008年6月27日淩晨,向在萬州區百安壩裏塘社區被抓獲。

3.被告人龔某交代,2008年6月27日淩晨,項某叫其去學府廣場喝酒。去的時候只認識項某,其中壹個人敬酒。因為他沒喝完,雙方爭執起來,對方拿著啤酒瓶往他頭上紮。當時,他在流血。他覺得自己在五橋被打了,很沒面子。他只是想泄憤,於是用腰刀捅了對方兩刀,刺到了腰和腿。對方站起來就跑。他以為沒得手,卻追上去捅了對方兩刀。當時項某站在旁邊看到了。然後項某騎車把他送回烤魚店。他洗了血,換了衣服。他當時駕駛摩托車,因在恒通夜市摔倒,項某開車將他送到萬州橋,後他與陳毅壹起逃往萬州市區。第二天,他聯系鄒在“美容院”見面,說騎摩托車撞了人,鄒幫忙聯系“小堰口”的壹個農民躲起來。住了四天,秦和張去“小巖口”說他捅的人死了,警察找他們。他讓秦搬到壹個地方住,秦在找了壹個叫“川”的朋友家。他和陳毅在大埡口住了幾天,張給了他們壹些吃的和喝的。他怕被抓,聯系了秦,秦給了他壹個電話號碼,讓他去奉節。隨後張某騎摩托車將其送到奉節,找到秦聯系的“小龍”壹家,住了四天左右,又在“二哥”家住了幾天,直至2008年7月2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秦主要負責安排藏身的地方,給他壹些錢。張聽從秦的安排,幫忙運送生活用品,把他送到奉節。

4.被告人秦交代,2008年6月27日中午,接他到美容院與龔、陳怡見面後,龔說騎車撞人要躲起來,並向他要錢。他讓湯唯開車送他們去董家巖口陳繼海的家。當時陳濟海還在獄中,陳的父親接待了他們。離開小巖口前,他給了陳繼海壹家500元,把剩下的500元給了龔。6月29日,公安機關向他詢問情況,說龔捅了人,命案在逃。從此他知道龔捅死了人。因為是朋友,所以向公安機關撒了謊。過了三天,龔通過別人發消息,叫他去小巖口。他和張去了陳繼海在小巖口的家。他告訴龔,前兩天警察來找過他,公安機關正在抓捕龔。龔說這裏不安全,只好換個地方。他和張、龔商量到“川”府去躲壹會兒,他們四個人便向走去。他讓張去聯系“川”,然後他和他們分開,剩下的由張安排。過了十幾天,張找到他,說“四川”家不安全,要換地方。他說,奉節的朋友把他的電話號碼告訴了張某,讓張某把龔送到奉節後與他聯系,過幾天他就帶龔去緬甸。張說陳怡不方便在壹起。他讓張安排,陳毅沒去奉節。

5.被告人張某交代,2008年6月27日淩晨,他看見龔、向二人跑回烤魚店。龔渾身是血,知道龔出事了,後來知道龔在學府廣場喝酒,把人捅死了。6月29日,刑警支隊讓他對龔進行調查。當時他不知道龔在哪裏。鄒告訴他,龔躲在董家巖家口山,是鄒安排的。過了兩天,秦叫他到董家去見龔,龔住在壹戶農家。秦告訴龔,刑警隊找過他們,那裏不安全。過了兩天,龔被帶到外面躲起來。天黑後,他們和龔、陳毅壹起向走去。秦與川聯系後,叫他帶龔、陳到川家,秦與他們分手。第二天,他給龔買了壹些食物,帶到了山上。過了幾天,他聯系了川,去他叔叔家住空房。川的母親給龔和陳送飯。他們又躲了壹個星期左右,秦讓他把龔送到奉節,並告訴龔壹個電話號碼,叫龔直接聯系那個人,他騎摩托車把龔送到奉節。

6.被告人向某交代,2008年6月26日晚,其與親屬吳永高、吳代國等人,以及吳代國介紹的叔叔,在吳橋百安壩廣場喝夜啤酒時,約龔過來喝酒。為了喝酒,龔與發生爭執,掏出酒瓶砸龔頭部,龔出血。項祖申怕他動手,壹把抱住他。他看見龔和在壹邊追著。洪蘭倒在地上,地上有很多血。龔手裏拿著刀,他知道是龔捅了。龔的臉上、頭上和身上都沾滿了鮮血。他騎壹輛紅色的力帆150摩托車(車牌渝FC6043)帶龔去烤魚店。龔洗完澡換了衣服,就壹起坐車去了萬州城。當他們到達萬州橋時,龔的女朋友陳怡來接龔。他還交代自己在龔的烤魚店打工。平時龔有壹把折疊腰刀掛在腰帶上,開後約20厘米,刃約10厘米。

7.證人的證言證實,2008年6月26日晚,她和丈夫向祖紳邀請蘭、吳代國在學府廣場喝夜啤酒,後來又來了幾個男子。蘭與自稱“班長”的男子搏鬥,壹個瓶子掉在地上摔得粉碎。她看到那人的頭、臉、胸口都是血。過了壹會兒,有人喊要殺人。她過去常常看到蘭·徐紅躺在地上,手上有傷。在通知120將蘭送往醫院後,蘭半小時後死亡。

8.證人項祖申的證言證實,2008年6月26日晚,他與張勤、吳代國、“郎洪”(剛認識)到學府廣場吃宵夜,後來陸續有人來。在喝酒的過程中,“郎洪”和其中壹人因為互相敬酒發生了爭執。他們越吵越兇。“郎洪”拿起壹個空瓶子,朝那個人的頭上砸去。當時,他在那人的頭上放血。不知什麽時候,被郎洪打的那個人跑過來,捅了郎洪壹刀。當他發現時,郎洪已經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

9.證人吳代國的證言證實,2008年6月26日晚,他與蘭、項祖申、到學府廣場夜啤攤飲酒,飲酒時遇見項等人,二人壹起飲酒。過了壹會兒,壹個自稱班長的人和蘭喝酒發生了爭執。當他從廁所回來時,發現蘭仰面躺著,流著血。壹個男人站在蘭面前,手裏拿著壹把刀,刀身長約十厘米。之後男子騎著項某的摩托車跑了,那個男子也被項某叫去了。

10.證人顏勇的證言證實,2008年6月26日晚,吳代國約其到吳橋喝酒,洪蘭也說了話。當他去百安壩學府廣場喝酒聊天時,洪蘭與壹名男子打了起來。那人從腰間摸出壹把大刀,就去擋。那人舞了壹把刀,然後躲開了。他們兩人迎面沖來,拿刀的人刺中了洪蘭的屁股或腰部。

11.證人陳怡的證言證實,2008年6月26日晚,她打牌時看見龔、向騎車回店。她給項打電話,項說她在長江大橋上,她打車去追他。項回到五橋,她和龔到了萬州城。她回家拿了些藥,在旅館給龔包紮了傷口。她覺得應該發生了什麽事。第二天早上10左右,在武警支隊所在的美容院,龔與芒奎見面後,稱自己昨晚在吳橋喝酒時刺傷了他人。不知道有沒有人死。“莽魁”說去打聽,讓龔賢躲起來。天黑時,“莽魁”、龔某和她三人到董家“小巖口”壹姓陳的人家躲了起來。臨走前,“忙奎”給了家裏500元錢,又給了龔500元。住了四五天,“莽魁”就帶著張來了。“忙奎”告訴龔,刑警隊已經找到他了。現在這裏不安全,必須搬走。他們壹起下山,走到了“大埡口”。忙奎說“川”要躲幾天,他們就躲在川叔家,“川”每天送飯。住了壹個星期,龔說想換個地方,秦聯系龔去奉節。

12.證人證言證實,2008年6月27日中午1時許,秦到沙龍路大河溝找秦。很快,趙八九、和平和壹個女人來了,他看到和平臉上青壹塊紫壹塊的。下午5點多,鄒說要去公婆家住幾天,讓他送過來。所以他開車帶他們三個去了壹個農村家庭。到秦公公家後,秦給了公公500元錢,作為兩人的生活費。

13.證人陳長林的證言證實,芒奎和他的兒子陳繼海曾經壹起坐過牢。2008年6月27日,芒奎帶了壹男壹女到他家,說是他朋友,在五橋發生了交通事故。對方想鬧事,在他家住了兩天,然後就走了。他同意了,“莽奎!那男的和壹女的在他家住了兩三天,然後忙奎又帶著壹個小嬰兒來了。我不知道該說什麽。天快黑的時候,他們四個人就離開了。

14.證人周、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4日左右,張給他打電話說有兩個朋友來他家住兩天。當時他覺得家裏不方便,就說叔叔家有空,他可以住。就這樣,張帶來了壹男壹女,兩個人都胖胖的。他以為自己是來躲孩子的。他們在他叔叔家住了大概五六天,他從家裏送飯。

15.證人萬的證言證實,2008年6月18日,他請吃飯時,同來的壹個人說他叫,是的朋友,壹起到奉節做礦石生意。該男子在丈母娘家住了幾天,2008年7月28日在他家住了壹晚。29日,他們在壹家茶館打牌時,公安局將該男子帶走。

16.證人的證言證實其認識秦,並通過秦認識龔。2008年7月初,有壹個電話打到他手機上。他先有事情要處理,然後打電話給對方說是和平。下午遇到龔後,問怎麽回事。龔說他心情不好,下來玩幾天。月經期龔在他家陪了他幾天,後來他把龔帶到了家。龔住在家裏。7月底,他聽說龔被捕了。

17.辨認筆錄和照片

①2008年8月19日,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分局刑警支隊內,偵查員將事先準備好的不同男子正面照片12張(其中5號照片為秦某,綽號“芒魁”)交給陳毅辨認。經辨認,陳怡指認5號照片中的人幫助她和龔某藏匿,綽號“芒魁”。

②2008年9月18日,在重慶市萬州區看守所,偵查人員將事先準備好的12張不同男子的正面照片(其中5號照片為)交給秦辨認。經秦辨認,5號照片中的人就是他介紹龔到奉節藏匿的。

③2008年9月19日,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刑警支隊內,偵查人員將事先準備好的不同男子正面照片12張(其中5號照片為秦某)交給陳長林辨認。經陳長林辨認,指出5號照片中的人是2008年6月27日帶壹男壹女到其家中住宿的“芒奎”。

④2008年9月19日,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刑警支隊,偵查員將事先準備好的12張不同男子正面照片(其中5號照片為龔某)交給陳長林辨認。經陳長林辨認,指出5號照片中的人就是2008年6月27日由芒奎介紹到他家的人。

18.根據現場勘查記錄、現場方位圖和現場照片,該遺址位於萬州區天臺路學府廣場,遺址中心在廣場東南角的不夜城區。在勘察過程中,發現東區(210×170cm)卵石塊區(“牛牛”夜啤攤)西南角的鵝石中有血液和血塊。卵石區西緣中段距廣場南緣15m,在廣場南緣西南方向有壹條寬25cm的滴血帶,其中道路廣場東南角臺階14cm,滴血帶長度21m。 其中在距離卵石區600cm處的兩塊布上滿是血跡(死者同伴包紮時遺留下來的),廣場南側人行道上的滴血與滴血帶相連,沿線流動公安公安機關也在現場取了血。

19.筆錄顯示,2008年6月29日11時30分,群眾向公安機關報警稱在龔倒下的地方發現壹把帶血的匕首。公安機關立即趕到恒通夜市“有味”夜市的墻邊,提取出壹把帶血的匕首。

20.法庭上出示了壹把黑色折疊刀的物證,被告人龔證實就是這把刀刺傷了蘭。

21.鑒定結論和屍檢照片:

(1)屍檢報告記載,蘭右肩傷口3.5×1厘米,左腰部傷口2.8×0.7厘米,右臀部傷口3×0.5厘米,右臀部傷口2.5×0.3厘米,左大腿和左膝傷口7×2厘米。右大腿外側上部有壹個1.5×0.3cm的傷口,右小腿後中部有壹個2×0.5cm的傷口。傷口邊緣整齊,傷口角度鈍尖。右大腿內側上部有壹個2.8×0.5cm的傷口,斜上至腹股溝9.5cm。傷口角度鈍銳,右股動靜脈斷裂。結論藍死於單刃針致右股動靜脈破裂出血性休克。

(2)根據物證檢驗報告,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將死者血液1份、現場血液1份、有血跡的刀1把送檢。檢驗結果顯示,送檢樣品均有人血反應,其血型均為“O”型。

(3)屍檢照片,證明蘭當時的受傷情況和屍檢情況。

22.原萬縣市吳橋區人民法院(1996)59號刑事判決書證明,龔於1996年7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萬州區人民法院(2005)萬字第560號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證明龔於2005年6月5438+00日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於2006年8月10日被釋放。

23.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2004)第115號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證明,2004年2月16日,秦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5月26日刑滿釋放。

24.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2006)52號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證明:項因搶劫罪於2005年2月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08年2月24日被釋放。

25.戶籍證明,用以證明龔某、秦某、張某、向某、蘭的年齡及身份。

26.2 .拘留證等法律文書,用以證明被告人龔、秦、張、向被采取強制措施。

以上證據當庭出示並質證。被告人龔某、秦某、張某、向某未提出異議。上述證據的取得程序合法,證據內容客觀真實,可以相互印證。本法院確認了這壹點。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蘭某、謝某系被害人蘭某(64歲)、謝某(60歲)的父母,育有3名子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蘭是被害人蘭、熊美瓊的女兒,現年7歲。

以上事實有以下當庭出示的證據證實:

1.戶籍和身份證復印件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年齡和身份,是城鎮人口的基本信息。

2.死亡註銷證明確認了被害人蘭死亡的事實。

3.重慶市萬州區百安壩街道百安社區居委會證明,蘭與謝有三個子女,其中包括蘭。

4.離婚證確認了蘭與熊美瓊離婚的事實。

5.運輸發票,用以證明民事訴訟原告為辦理喪葬事宜所發生的運輸費用,附後。

以上證據經當庭出示並質證,被告人龔及其訴訟代理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被告人龔某因發生爭吵糾紛,持刀刺傷蘭,致蘭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秦某、張某、向某為龔某提供隱匿住所、財物幫助其脫逃,均已構成窩藏罪。在包庇罪中,秦與張* * *商量,* * *幫助龔從公安機關脫逃,構成犯罪。被告人龔某、秦某、項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龔辯稱,蘭先用啤酒瓶捅刺其頭部,後持刀捅刺蘭的大腿、臀部,沒有去追,只是劃傷了蘭的肩膀,以及其辯護人關於本案起因是被害人蘭有明顯、嚴重過錯的辯護意見。經審查,龔與蘭因飲酒發生爭執,蘭先用啤酒瓶刺向龔頭部,對本案的啟動及矛盾的激化有壹定影響。至於龔是否追到,不影響本案的定性量刑。對於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辯護意見,在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於被告人龔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願意盡力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的意見,因原被告人與被告人未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也未實際支付賠償金,該抗辯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秦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秦在包庇罪中有從輕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秦、張* * *商議,* * *幫助龔脫逃,本院根據秦、張在* * *犯罪中的具體情節和作用,依法對其量刑。被告人秦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辯護人建議法院采納對秦從輕處罰的意見。

因被告人龔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蘭某、謝某、蘭某的喪葬費、誤工費、食宿費、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符合法律規定,有相關證據支持。蘭、謝、蘭均為城鎮居民,其被撫養人生活費按重慶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蘭今年64歲,案發時已年滿60歲。按照60歲以上年齡每滿壹年,從總共20年中減少壹年的標準,計算16年。謝60歲,算20年;因蘭某、謝某有包括蘭在內的三個子女,三個子女均有扶養蘭某、謝某的義務。蘭某、謝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由三個子女共同負擔,賠償金額按照1/3的標準計算。蘭今年7歲,贍養人生活費按照重慶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為18歲。熊美瓊作為母親負有撫養義務,蘭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應由熊美瓊分擔,故按照1/2的標準計算賠償金額。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度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費支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其要求死亡賠償金274300元,因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不予支持。本院確認的賠償項目如下:喪葬費11549元,誤工費270元,住宿費、交通費3000元,蘭某、謝某、蘭某的被撫養人生活費170390.62元,* * 185209.62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壹十條第壹款、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六十五條第壹款、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三十六條第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被告人龔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被告人秦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08年8月23日至2010年2月22日。)

3.被告人張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08年9月4日至2009年9月3日。)

4.被告人項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2008年6月65438+2月65438+9月至2009年7月20日。)

5.被告人龔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11549元、誤工費270元、住宿費、交通費3000元、蘭某、謝某、蘭某的被撫養人生活費170390.62元,共計185209.62元;(以上款項限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支付。)

6.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您以書面形式上訴,您應該提交壹份原件和兩份副本。

首席法官程永斌

薛梅法官

代理法官楊繼偉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記賬員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