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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公***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控制吸煙,減少煙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維護公***衛生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場所控制吸煙工作(以下簡稱“控煙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控煙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場所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的領導,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控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控煙工作,其具體職責包括:

(壹)研究擬定控煙工作的配套政策;

(二)指導、檢查相關部門、行業的控煙工作;

(三)組織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部門開展控煙工作聯合執法,並定期通報控煙法規執行情況;

(四)組織開展控煙工作宣傳教育活動;

(五)負責設計並發布統壹的禁止吸煙標識;

(六)設置統壹的控煙工作舉報、投訴電話、郵箱等信息平臺,建立相應處理機制;

(七)處理控煙工作日常事務,協調解決控煙工作相關問題。第六條 市、縣(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做好控煙工作:

(壹)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並加強煙草煙霧危害健康教育;

(三)機關單位負責對本機關以及所屬單位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公***交通工具及其有關工作場所和公***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五)文化、公安、體育、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對文化娛樂場所、賓館、體育場和旅遊景點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商場(店)的控煙工作以及各種形式的煙草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餐飲場所、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八)縣(區)人民政府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的中央在蘭、省在蘭和外地駐蘭單位以及設在社區的棋牌娛樂、老年活動等公***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九)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應當做好其管轄區域內控煙工作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控煙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控煙工作。第二章 控制吸煙場所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場所分為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

禁止吸煙場所實行全面禁煙,不允許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

限制吸煙場所可以設置固定的吸煙室或者劃定固定的吸煙區,場所內其他區域禁止吸煙。第九條 禁止吸煙場所包括:

(壹)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福利院、養老院、療養院的室內區域;

(二)托幼機構、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動的室內、外區域;除本項所述場所之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學習、教育和培訓機構的室內區域和室外教學區域;

(三)金融、郵政、通訊企業的室內營業場所和書店、商場(店)、超市的室內區域;

(四)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院)、美術館、陳列館、展覽館、科技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老年文體娛樂活動場所的室內區域;

(五)各類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內區域和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六)各種公***場所電梯內區域;

(七)客運公***汽車、長途汽車、電瓶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輪渡船、火車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內區域;

(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區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第十條 限制吸煙場所包括:

(壹)各類餐廳、酒吧、咖啡廳、茶樓等餐飲服務的室內區域;

(二)各類賓館、酒店、旅館、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場所的室內區域;

(三)歌(舞)廳、洗浴場所、棋牌娛樂等公眾休閑娛樂場所的室內區域;

(四)機場的室內區域。

鼓勵在限制吸煙場所設置無煙餐廳包廂、無煙客房、無煙樓層等無煙場所。

上述限制吸煙場所設置的吸煙室或者劃定的吸煙區在期限屆滿後應當取消,該場所控制吸煙由限制吸煙轉為禁止吸煙。具體期限和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