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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酒店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法律實務中有兩種查封的情況。第壹,刑法中的查封是壹種臨時執行措施,是指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清點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任何人不得轉移或者處分。在行政強制中,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對被告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四十壹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被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在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而產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明事實,並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作出處理決定。違法事實清楚的,沒收依法應當沒收的違法財物;法律、行政法規要求銷毀的,應當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