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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幫忙列出幾個信用證的軟條款?

常見的軟條款有以下幾種:①暫不生效的信用證,信用證在進口許可證簽發或樣品經簽發人確認後生效;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啟運港或驗船師、裝船日期由開證行通知或經開證行同意,開證行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③貨物到達目的港並經進口商檢驗合格後,才履行付款義務;(4)指定受益人必須提交外國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申請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證明等。這種欺詐經常發生在CFR/CIF合同中。l、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見的壹種。陷阱者往往利用合同,打著“法律”的招牌,引誘對方入圈套。其表現形式有:①名片(騙)主體:合同壹方無註冊資本,無法提供營業執照和法人資格證明,只有個人名片(標明公司、職務、通訊地址、電話號碼等。).這種商人沒有資質,經常用東南亞和港澳臺的公司。(2)變更條款:合同主要條款變更,詐騙分子以各種理由主張建議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行合同,受騙方往往容易同意並上當;更改合同運輸條款,將班輪運輸改為租船運輸;改變付款方式,將信用證付款改為托收或匯款;要更改檢驗條款,就要求改到國外檢驗機構。③未簽訂書面合同:誘捕者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為由,主張外貿公司無需擔心沒有書面合同,只要雙方同意即可。(4)使用條款: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很多設陷阱者利用壹些不完善的條款進行欺詐,主要表現在以下條款:質量條款、索賠條款、擔保條款、違約金條款等。,並設置陷阱。

3.紀錄片《陷阱》

目前,在進出口貿易的各個環節中,單證是業務流程中的主要依據和憑證。正是由於這壹特點,陷阱制造者下大力氣在真相上做文章,而在外經貿實踐中,陷阱陷阱壹般在以下單證上造假較多:壹是出口報關單;二是外匯備忘錄;第三是合同;第四,匯票和本票;第五是提單。還有的偽造壹整套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讓銀行因為單據表面相符而無條件付款,從而達到詐騙的目的,這是壹種大概率的詐騙手段。根據UCP500,受益人應提交商業發票、匯票、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鐵路提單、空運提單、承運貨物收據)等。其中海運提單是最重要的單證,還有我國進出口管理中的報關單、外匯水單、核銷單,都是重要的單證。詐騙分子偽造內容,成立假公司出具假單據,有的甚至通過拼接、塗改等方式偽造信用證。

這種偽造的單據,如外貿公司無法識別,往往上當受騙,落入單據的“陷阱”,悔之晚矣。

4.運輸“陷阱”

進出口貿易運輸的“陷阱”是人們最難識破的。由於遠洋運輸和多式聯運環節多、周期長、手續復雜,捕客大多與信譽不好的小船東或運輸代理人勾結,以從中國進口大宗原料或大宗國內急需商品為名,偽造運輸提單騙取國內貨款,然後跑路。還有通過反簽和預借提單進行欺詐、租船合同欺詐、轉運欺詐、船東濫用免責條款欺詐、海上保險欺詐等等。他們的欺詐行為具有國際性、復雜性和敏感性的特點。由於運輸環節多,涉及復雜的法律和專業技術知識,壹些公司不咨詢律師就憑運氣做決定,或者輕信壹些信譽不好的運輸代理,往往上當受騙。

5.解決“陷阱”

出口方面:現在很多不法商人往往以市場形勢不好,需要時間促銷為借口拖延結匯時間,比如信用證在幾批貨後改為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壹旦出口商接受D/P或D/A遠期付款或寄售,雖然對方聲稱自願支付延期利息,但實質上是不法商人坐等貨物到港,如行情不好。還有人說可以開信用證,但是開的很慢。在被外貿公司催了幾次後,告訴他們“信用證已經開出,可以先出貨了。這個時候,出貨日期就要到了。他們收到信用證後發現很多條款不壹致,只好改成匯款(匯款只是壹種商業信用證)。此時,收票人追回了未寄出的原匯票,給外貿公司造成了損失。

進口方面,對方提出外貿公司開信用證,假進口騙匯。

在加工貿易中,許多其他方法被用來套取和騙取資金。

6.退稅“陷阱”

在進出口業務中,退稅壹直是高發環節。陷阱者往往抓住退稅率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退稅為誘餌欺騙外貿公司,讓很多外貿公司上當。有的要求退稅快或者只需要壹半的稅,要求外貿公司先繳稅,同時又說證件齊全沒問題。因為詐騙分子壹般都能提供增值稅發票(但都是虛開的,讓人很難識別)、繳款書等。,外貿公司從心理上降低了防範意識。當然,退稅陷阱是陷阱者用配套機構設置的,比如專門的“銷售公司”、專門的“提供增值稅發票的機構”、專門的“人員”,並聯在壹起,讓人很難識別。

第三,識別陷阱的方法

進出口業務操作中的這些陷阱,目的都是壹樣的,就是騙錢。這些詐騙手段雖然高明,但總有壹些破綻,不太可能做到天衣無縫。只要我們的外貿公司和企業提高警惕,掌握識別陷阱的方法,完全可以避免掉入陷阱。下面筆者從進出口業務實踐中總結出七種鑒別方法,供大家參考。

1,商家真偽鑒別

這種認可是進出口業務中最重要的認可。“真實性”審核是為了杜絕“四自三缺”業務,杜絕虛假業務陷阱。如何控制真實性?筆者認為:①要有“五有”,即在出口業務中,有賣方,有買方,有相應的產品,有生產產品的工廠,有運輸商;在進口業務中:有賣方、買方、產品、運輸商和最終用戶;代理進口項下有代理進口協議正本。②在業務操作上,壹般都有標準化的操作流程和規則,銀行也有參與。這種業務多為自營。③不是同壹個人(即使是代理業務,買方、賣方、運輸方也不是同壹個人)。

2.合同標識

在進出口業務中,如果難以鑒別真偽,對方相互串通,反復強調真偽,外貿公司想嘗試,可以簽訂嚴謹的合同來鑒別對方,如質量條款、認證條款、價格條款、檢驗條款、索賠條款、付款條款、運輸條款,以及詳細的規格要求等。並要求對方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文件或委托書。特別需要強調的是,簽約地點就在這壹帶。

在進口合同中,強調進口貨物的質量標準、評價條款、保護條款、檢驗條款和運輸要求。出口合同中應有嚴格的仲裁條款;出口國應被指定為解決爭議的仲裁地。註意,在進出口中壹定要簽訂書面合同,因為書面合同是確定的、警示性的、公開的,具有證據的作用。壹些欺詐行為必然會在書面合同中表現出瑕疵,外貿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及時識別。

3、信用調查與識別

在進出口貿易中選擇貿易夥伴是非常重要的。壹定要仔細審查對方身份的真實性,摸清對方的信用狀況。如果看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同時核實正本和副本的真實性,通過合法途徑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機關了解核實其經營活動,是否還在合法進行經營活動。還有商品/註冊資金/法定地址等。還要考察對方資產信用的真實性和履約能力,了解其基本賬目和經營活動。如生產加工能力、出口許可證、原料供應、貨物供應等。當事人的信用狀況與其承擔債務責任的能力和履行合同的誠意有關。在信用調查的認定中,應當明確主體資格。如果對方以自然人身份出現,或者以法人或非法人經濟組織身份出現,或者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出現,或者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出現。也可采用鑒定方式:①銀行查詢;②海外機構的查詢;③行業查詢;(四)進出口商會查詢;⑤相關機構的詢問等。

4.高科技鑒定

高科技主要是利用電子技術進行檢測分析。壹種是識別詐騙分子偽造的各種重要證件,如偽造證件,壹般表現為顏色不均勻,細紋不完整不清晰,圖案、花紋、線條扭曲,粗細不均或有差異,圖案復雜容易模糊。雖然有些偽造的證件也是用壹些精密儀器制作的,肉眼很難辨別真偽,但是通過電子技術分析,很容易出現細紋“漏白”的現象。在水印的鑒別上,偽造的文件對著光看,看不出圖像的層次,真的文件水印看起來清晰自然有層次感;在紫外光照射下,假證件水印有熒光,真證件水印不發光。二是在進出口貿易電子網絡條件下,能迅速反饋當事人的各種信息和數據,由工商、海關、稅務、外匯、銀行等部門掌握和認定。

5.風險規避識別

在進出口貿易實踐中,規避風險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金額巨大的成套設備銷售和部分交貨的貿易中,進口商應努力使用循環信用證來規避風險。壹般來說,欺詐者肯定會反對使用循環信用證,因為這種方式可以使最終付款發生在設備安裝妥當或貨物交付後,從而保證出口商提供的貨物質量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信用證時,不要開可轉讓信用證,避免使用自由流通信用證。有必要詳細說明信用證條款的內容。出口商可以考慮盡量使用保兌信用證,正確選擇國際貿易術語。為了防止信用證欺詐,出口商應盡量使用C組貿易術語(如CFR、CIF、CPT、CIP等。)且進口商應盡量使用F組貿易術語(如FCA、FAS、F0B等。).在貿易、租船、訂艙過程中,應避免與“皮包公司”性質的方便旗船船東打交道,同時應註意不租訂舊船,選擇適合貨物特點的船型,以保證貨物在運輸途中的安全。此外,要嚴格審查單據,加強對假信用證和“軟條款”信用證的識別,壹旦發現,建議修改信用證。

6.心理認同

在實際業務中,陷阱和受騙者之間也存在心理戰,這就需要我們外貿公司的業務人員把握好自己的心理活動,通過自己的心理來識別或引出對方的實際心理。因為在進出口經營活動中,壹些外貿公司的業務人員往往有壹種求勝心理,利益驅動,只要不動資金就沒有風險,追求完美,名人就是信用的心理等等。這些心理往往被設陷阱者所掌握,用各種手段迷惑外貿公司的業務人員,引走他們。那麽外貿公司的業務人員要了解自己的心理,也要了解對方的心理,做到“知己知彼”。壹般陷人的心理都是不露破綻,制造懸念,坦白自己,裝逼自己,偽造自己。在鑒定的時候,外貿公司的業務人員可以詢問是否可以反擔保,以此來試探對方。如果對方提出不同意見,可以反制對方。如果對方要求變更信用證條款或合同條款,如變更付款條件、變更合同主體、變更承運人、變更主要條款等。,外貿公司應及時回復,發表意見,堅持不改,並說明不能改的原因。這樣可以觀察對方的反應,這叫心理相持;如果對方執意要改語言,或者提出不改會有什麽後果的語言,要采取相關措施防止意外,因為這種態度已經告訴我們,對方是在逼外貿公司就範,所以外貿公司壹方面要堅持,另壹方面要根據法律爭取主動,防止設陷阱,這叫心理拖延。通過識別心理僵持和心理拖延,正常情況下,陷阱會急於暴露蛛絲馬跡。

7.合法身份證明

為了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制定了壹系列進出口法律法規。因此,正確掌握和運用這些法律法規來規範和識別進出口業務的操作,可以起到積極有效的防範作用。在出口業務中,利用《對外經濟合同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產品質量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規定》、《商檢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比較認定,分析此項出口業務的違規行為和風險,最終決定是否經營。在進口業務中,要按照《對外經濟合同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比對鑒別,防止“四自三漏”和商家以進口業務為名騙取外匯。在進出口代理業務中,要嚴格對照《外貿代理制暫行規定》、《關於規範進出口代理業務的若幹規定》、《外匯管理條例》、《民法通則》中關於代理部分的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通過上述法律在實踐中的適用和程序規範,可以進壹步識別對方隱藏的欺詐手段,發現破綻,警示外貿公司采取相關措施,防患於未然。

在進出口業務實踐中,任何利潤都必須通過企業的辛勤勞動和有序競爭來獲得。只要我們善於學習,勤於思考,勇於實踐,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等有效手段,就能有效識別陷阱,防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