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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毒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消毒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傳播,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需要消毒的物品和場所,以及從事消毒服務、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和監督監測管理的機構或者個人。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消毒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消毒管理工作。第二章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管理第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對下列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實施監督管理:

(壹)醫療衛生服務機構;

(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三)托兒所和養老機構;

(四)病原微生物實驗機構;

(五)殯葬服務;

(6)出租和出售的洗衣店和舊衣服;

(七)學生宿舍(公寓)、流動人口集中居住的場所;

(八)賓館、客棧、招待所、食堂、飯店、旅店、咖啡館、酒吧、茶館;

(九)公共浴室、理發店和美容店;

(十)文化娛樂場所和遊泳場所;

(十壹)候車室(飛機、船)、公共交通工具;

(十二)國家或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需要消毒的機構和場所。第五條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消毒效果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1)培訓工作人員消毒知識和技能;

(二)執行國家消毒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

(三)不得重復使用壹次性無菌醫療用品;

(四)發生和發現傳染病傳播、暴發、流行時,應當按照規定報告,並及時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減少危害;

(五)按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汙水和汙物,並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禁止出售、轉讓和贈送醫療廢物;

(六)新建、改建、擴建的相關科室應當符合省衛生行政部門關於預防醫院感染的規定。第六條下列機構、場所和物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消毒:

(壹)托幼機構和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定期對室內空氣、餐具、玩具等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

(二)病原微生物實驗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實驗設備和汙染物品進行消毒,防止傳染病感染和病原微生物傳播;

(三)殯儀館、火葬場、停放屍體的場所和運送屍體的車輛應當建立定期消毒制度,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及時進行消毒處理;

(4)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疫點消毒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對傳染病疫點進行消毒;

(五)從事洗滌衣物和出租、出售舊衣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相關物品和場所進行消毒;

(六)學校、流動人口集中居住的單位和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學生宿舍(公寓)、流動人口居住場所和物品進行定期消毒。

第四條第(八)、(九)、(十)、(十壹)項規定的消毒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消毒應當使用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消毒產品和消毒方法。第三章消毒服務機構的管理第八條設立消毒服務機構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許可證》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方可開展消毒服務業務。消毒滅菌的壹般消毒方法應當經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使用電離輻射、環氧乙烷等特殊方法進行消毒滅菌的,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申請審批時,消毒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相關資料。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應給予答復並說明理由。第九條消毒服務機構的設立條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第四章消毒產品生產經營管理第十條設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和生產消毒產品,應當向省或者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和消毒產品衛生註冊證號;不符合條件的,應給予答復並說明理由。

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生產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生產類別、遷址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另設分廠(車間)的,應當重新申請許可證。

生產壹次性衛生用品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消毒產品分類目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