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了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處理的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