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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客人醉酒後如何處理?

這個問題相信所有做過酒店的人都遇到過,並且是極其棘手的壹個問題。

不給入住吧客人也挺可憐的,給入住吧酒店又面臨很大的風險。

絲綢之路酒店高管實戰班發起人、酒店的朋友老司機常哥常君臣觀點:

作為當班酒店人,壹定要分清楚兩個情況:

第壹,醉酒的客人。對於醉酒的客人要入住酒店,壹般情況下會有陪同的人員。如果陪同的人員送來的時候,那麽壹定要抓住陪同的人員,不要讓輕易的溜走。在前臺辦理入住的時候,壹定要把陪同的人員的身份證同時登錄公安系統。如果沒有陪同的人員的情況下,那盡可能的讓其停留在酒店的公***區域,可以給其提供壹些醒酒茶,酸奶這類的的飲品。並盡可能嘗試聯系其家人或壹起飲酒的人。千萬不要擅自給其開房讓其單獨入住,如果出事沒有任何人能夠承擔得起。

不論最終酒店是否承擔責任,對於酒店來講,如果客人在酒店出事都極其的不好。

新聞媒體報道過很多,因為醉酒入住,衛生間玻璃門弄損壞割傷客人或電視機被砸、床單被罩被汙染的情況。

所以應待其稍微清醒或稍微休息之後,再根據情況看是否要辦理入住。

第二,飲酒的客人。對於飲酒的客人,視其清醒程度和言談舉止進行判斷,是否具備單獨入住的條件。

分享壹個真實案例,希望酒店的做法能給酒店人壹些啟發:

2019年7月7日晚九點左右,市民某清和親屬在自家壹起飲酒,當晚11點左右某清走路跌撞撞並對其妻子說:“我出去走壹走,去醒哈(指壹下的意思)酒”。某清離家後乘坐出租車下車後,由出租車師傅將其扶到某酒店崗亭。

然後,某清於7月8日淩晨0時38分在該酒店持自已的身份證辦理登記並入住。登記完畢後,該酒店前臺工作人員小肖發現某清酒喝得有點多,走路偏偏倒倒,但 意識清醒。某清上樓後,小肖發現某清來來回回到酒店大廳幾次,認為某清找不到自己所入住房間,於是扶著某清上樓並將其送到房間裏。某清因家庭瑣事有心理情緒欲叫小肖陪他壹起出去喝酒解愁,礙於情面小肖當時勉強答應,於是二人又回到酒店大廳。某清就對前臺的女士說把小肖喊出去喝酒的事,小肖就叫這名女士不要同意,因為自己要上班,該女士就沒有同意,某清便在大廳與小肖聊了壹會天。小肖考慮到自己在上班、時間比較晚,且某清處於醉酒的狀態,就到崗亭喊了幾個保安想把某清送回房間。保安來了之後,某清又在大廳與保安聊天,不久某清感覺有些疲倦了就直接上樓進房間睡覺。

7月8日早上8時左右,某清妻子發現某清不在家,並多方尋找未果,只發現某清的手機遺留在家;13時41分3秒,某酒店前臺工作人員撥打某清的手機,詢問是否退房或續訂,某清妻子方才得知某清在某酒店。某清妻子立即向某酒店詢問某清的情況,某酒店以保護客戶隱私為由未予透露;14時16分11秒,某酒店前臺聯系某清幺舅,告知某清在該酒店,目前呼吸困難,叫家屬趕緊過去,同時,某酒店立即撥打120和110進行救助。隨後,某清被送至利川市人民醫院重癥醫學科搶救治療,於7月10日出院,住院2天。住院病案首頁顯示,某清損傷、中毒外部原因為嚴重酒精中毒。

7月10日,某清被送至恩施州中心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於同年7月21日死亡。某酒店為避免某清家屬在該酒店鬧事並在網絡上發布不當言論或幹擾酒店正常營業,於2019年7月26日在利川市東城街道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與某清父親、某清妻子自願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某酒店從人道主義角度支付某清死亡後的喪葬費30000元(已現金給付),並約定“雙方保留就該事件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的權利”。

8月21日,某清的父母、妻子和子女訴至法院,請求某酒店和利川市人民醫院***同賠償原告方各項損失壹百余萬元。

審 理 認 為

利川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理應受到依法保護和尊重。結合已查明事實,對案件評判如下:

壹、某酒店按《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為某清正常辦理了入住登記手續,該酒店工作人員在某清因醉酒而行為能力有所降低的情況下,將其送入房間已盡到合理註意義務。某清再次出入房間系其人身自由且最終也進入了酒店房間休息,其所入住的房間為私密空間,明顯會涉及自然人的隱私;當臨近退房時,某酒店工作人員電話詢問旅客某清是否需要退房或者續訂,此時多方尋找某清的親屬接聽電話後才得知其去向,並詢問某清情況,某酒店出於隱私保護角度未正面回答,但立即按規定進入房間查明情況後,才通知某清家屬其已呼吸困難,同時立即撥打120及110采取救助措施,對此,酒店的緊急處置行為合法合規,並無不妥,某酒店對某清已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並無過錯。參照酒店服務行業規範第八條規定,酒店可以不予接待的情況並不包括醉酒之情形,原告主張某國際酒店不應接待某清入住,而酒店接納了醉酒的某清入住,對某清的監管責任就轉嫁到店,但酒店沒有盡到提醒、勸阻、照顧、通知等義務,反而積極實施侵權行為,將某清置於密閉的房間中,從而主張酒店存在過錯,這是對立法宗旨以及行業規範的誤讀誤解。

二、利川市人民醫院收治某清後將其安排在重癥醫學科搶救,該院在診過程中無明顯診療過錯,其搶救行為不應受到質疑,且在本案中原告方並未提交某清死亡與該院診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的證據,故該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某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過量飲酒會給身體帶來危害甚至更為嚴重的後果而沒有控制自己過度飲酒的行為,且醉酒後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還選擇離家出走、獨自入住酒店,在密閉的房間因急性酒精中毒而引起缺血缺氧性腦病,最終導致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的嚴重後果。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某酒店、利川市人民醫院在此次事件中並無法律意義上的過錯行為,五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依法駁回了五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 官 觀 點

公民因醉酒而不幸離世,對生者而言,既是教訓,又是警醒!飲酒本是壹種民事活動,公民根據自己的身體情況適當飲酒,不僅可以增進血液循環,而且還可以解除煩惱,愉悅心情。因此,適度飲酒法律並不禁止,但作為壹個成年人定要知道過度飲酒的果,更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案例來源:利川法院,在此致謝!

希望被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