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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童“肖童涉黑案”起訴書(摘要)

被告人肖童,男,31 . 0973年3月出生,漢族,大專文化,運城市鹽湖區北城辦事處羊駝寺村人,原系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處駕校科科長。1995 1.25因故意傷害罪被原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997年8月20日減為有期徒刑8年。10月5日1998 65438被原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假釋,試用期至。2010年7月23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以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逮捕。

被告人盧寶鳳,又名盧玉鳳、馮路,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龍居鎮小曲村人,無業。2010年4月8日,18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葉誌軍,男,1972年2月2日出生,小學文化,運城市鹽湖區安義辦事處村民,無業。1995 1.25因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被原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997於6月6日釋放。2010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儲存槍支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10,18年6月30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買賣槍支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馬,男,10月2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人,無業。2003年7月5日被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強制戒毒6個月。2010年7月,1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張濤,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人,曾任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所臨時工。2010年10月20日,65438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2日,65438因放火罪、尋釁滋事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並於10月9日2011,65438被運城市公安局拘留。

被告人邵,又名邵太太,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國商鄉陳曦村人,原系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所臨時工。2010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儲存槍支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8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逮捕。

被告人趙薇,男,8月1976日出生,漢族,中專學歷,臨猗縣人,原系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所職工。2010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6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因涉嫌運輸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人張俊兵,男,6月1977日165438日10月1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人,原系運城市自來水公司職工。2010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6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因涉嫌非法運輸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人邵恒,男,出生於1971 1 13,漢族,高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人,原系運城市城建局職工。7月2010,1因涉嫌賭博被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10月20165438+7,2011,21。

該案由運城市公安局、運城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分別偵查,被告人、盧寶峰、葉誌軍、馬、邵、、、張軍兵、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買賣、儲存槍支、彈藥罪、販賣、運輸毒品罪。運城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後,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並調閱了全部案卷。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3月2011、11、11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處)補充偵查。2011 4月11日調查機關(部門)補查後,再次上報審查。

根據該法,現認定:

1995年10月25日,被告人肖童被原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後改判為8年,10月22日被假釋。假釋緩刑期間,調入運城市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管理處(原運城地區交通運輸局道路管理處),先後在機關、駕校科工作,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其間,被告人肖童非法持有1991年期間非法購買的獵槍4支;被告人邵、、葉誌軍、張軍兵、、馬、盧寶峰、等人在運城市某包房內聚眾吸食毒品;被告人肖童在擔任運城市交通運輸局道路管理處駕校科科長後,利用職權,向運城市轄區內的駕校負責人索取巨額錢款,非法控制駕校行業經營;放高利貸、開設賭場非法斂財;在被告人肖童的指使下,該犯罪集團先後實施了非法買賣、私藏槍支彈藥、聚眾鬥毆、運輸販賣毒品、強奸婦女、多次持槍兇器傷害他人、報復焚燒居民門樓、聚眾幹預糾紛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壹方,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第壹,收受賄賂

2005年4月15日至2010日,被告人肖童利用擔任運城市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管理處駕校科科長的職務便利,采用推拖、不發培訓記錄卡、不讓駕駛人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等手段,明示或暗示* * *收受轄區內各駕校負責人現金21527600元。被告人肖童利用其犯罪所得,以他人名義在京購買三套住房,並通過高息放貸牟取暴利。案發後,追繳犯罪所得及孳息1.205438+0.6585萬元,查封房屋3間。

二、故意殺人(未遂)和故意傷害

1999 65438+2月31日晚,被告人夥同被告人馬、石永昌、徐軍輝(另案處理)、、企圖對垣曲縣壹座古墓實施搶劫。第二天早上1點左右,6個人到了垣曲五龍樓門口。被告人登記住宿時,與王某某發生口角並打架。當被告人走出登記大廳時,發現王某某及其同事王某已追出,並大喊“抄家夥”。被告人馬從其乘坐的汽車後備箱中取出獵槍4支。被告人、馬、石永昌各持獵槍5支。徐軍便持雙管獵槍,向追趕的王某某、王某連續射擊,致使王某某、王某倒地後繼續射擊,後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王某某的身體損傷構成人體重傷,九級傷殘;被害人王的身體損傷構成人體輕傷。被告人、馬、石永昌、徐俊輝逃至鹽湖區解州辦事處路口後,被告人打電話給(另案處理),由開車帶4人至三門峽逃跑,並將涉案槍支藏於其家中,半年後被被告人帶走。

2002年4月,被告人因單位報銷費用,對負責核銷的辦公室主任閆不滿,伺機報復。同年5438年6月+10月的壹天,被告人指使被告人葉誌軍糾集皇甫(另案處理)、南艷(另案處理)在顏上班途中對其拳打腳踢。2003年4月20日18時許,被告人發現閆某在河東廣場夜市某飯店與他人聚餐,遂電話聯系(另案處理),安排、、(另案處理)、南閆等人到夜市。被告人指認閆某後立即離開。皇甫、、持菜刀沖進酒店,朝正對著店門的顏連砍數刀後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閆某背部、手臂受輕傷。事後,被告人肖童送給皇甫等人2000元作為“獎勵”。

2006年8、9月間,被告人盧寶峰因項某打傷小腿並開設賭場,對項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5438年6月+65438年10月+2006年10月下午4時許,被告人盧寶峰糾集、向春超、段(三人另案處理)密謀將段某腿弄殘。當晚9時許,被告人盧寶峰安排向春超、段駕駛桑塔納轎車攜帶1五發獵槍、1鋼珠槍,被告人盧寶峰、、嶽江(另案處理)乘坐駕駛的別克轎車。步行至鹽湖區北郊黃河汽配城附近,被告人盧寶峰借口下車逃往河津,制造其未參與犯罪的假象,在向春超、段未實施傷害的情況下,安排嶽實施該行為。下午6:5438+00,向春潮、段、、嶽江、等人開車到向春潮下榻的賓館,段和向春潮進入向春潮的房間。向春超用鋼珠槍指著向的頭部,段用五發獵槍朝仰面躺著的向下肢開了三槍後逃離現場。法醫鑒定:被害人於某身體受重傷。事後,向春超、段賠償向現金5萬元。被告盧寶峰出資50萬元委托被告肖童、向某和解。

三。非法買賣和持有槍支

1991某日,被告人肖童經過沈誌學(已死亡),以5000元購買兩把五連發獵槍和1七連發獵槍,向沈誌學索要槍管和槍托已鋸短的1雙筒獵槍。之後,其中3支獵槍多次存放在被告人葉誌軍家中,並將雙管獵槍擱置在汽車後備箱內或藏於其包租的酒店房間內。該槍在劉峰(已判刑)使用時被公安機關查獲。後來,被告人肖童得知葉誌軍吸毒成癮,害怕他用獵槍換毒品。5438年6月+2008年10月,他將兩支五發獵槍交給被告人邵保管。被告人邵將槍包好埋在自己的地裏,案發後收繳。

2008年6月5438+10月,被告人葉誌軍急用錢,故將被告人的三支獵槍中的1七發獵槍,連同五發12獵槍子彈,通過魏抵押給趙迎豐(另案起訴),並取得現金22000元,約定壹周。壹周後,被告人葉誌軍未能贖回槍支,魏加價4500元將槍支以26500元賣給趙迎豐(另案起訴)。趙將該槍以3000元加價出售給(另案處理)。案發後,孫小華的親屬將槍支上繳公安機關。

2006年6月5438+2月65438+7月夜間,王振民(已死亡)持1雙管獵槍在南豐廣場參加鬥毆,與其對空開兩槍,並在逃離現場途中將雙管獵槍交給柴振江(另案起訴)。8月10,被告人柴振江在喬的勸說下交出槍支。

2010年5月5日,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人趙薇的住處進行搜查時,在其書桌抽屜內查獲64式子彈10發。

第四,聚眾鬥毆

2006年6月5438日+2月65438日+7月30日晚,被告人肖童在南風廣場“熱舞俱樂部”與俱樂部領班發生爭執。當俱樂部保安將童推出俱樂部大門時,雙方發生撕扯。被告人張濤見狀,從被告人汽車後備箱中掏出砍刀,沖進俱樂部,與數名手持鋼管、棍棒的俱樂部保安發生打鬥。與此同時,被告人給喬(另案處理)和(已死亡)打電話,告訴他們在夜總會被保安毆打,並讓喬和王過來。接到電話後,喬將趙(另案處理)等人叫到南風廣場的壹家茶樓賭場。被告人邵恒、王振民、柴振江(另案處理)等人從外地趕到現場。打鬥中,夜總會的保安將和趙打倒在地。被告肖童逃回了他租的壹個旅館房間。被告人邵聞訊後到賓館看望被告人。根據肖驍的安排,他去了南風廣場。途中,他聚集了許多人,在南風廣場見到了喬、等人。此時南風廣場聚集了數十人。被告人邵買了壹把鐵鍬分發給大家,希望能與舞社的人打起來。見舞蹈俱樂部老板張某獨自駕車離開,遂持鐵鍬等物追趕張某駕駛的車輛。王振民用雙管獵槍朝天開了兩槍。公安人員到達現場後,參與者逃離現場。在接下來的幾天裏,被告人肖童為了報復,還安排幾個人暗中監視該舞蹈俱樂部的有關人員。

動詞 (verb的縮寫)開設賭場

2007年9月,被告人肖童、盧寶峰商定,被告人盧寶峰、徐洪安(另案處理)在稷山縣某賓館開設“現場百家樂”賭場,被告人肖童向賭場投入65438+萬元,被告人邵恒、嶽玉龍負責財務管理,被告人盧茂功、鄭兆軍(另案處理)賭場經營壹個多月後關閉。被告人獲利6萬元,被告人獲利3萬元,喬獲利1萬元,徐洪安獲利4000元,嶽玉龍獲利800元,呂茂功獲利3500元,鄭兆軍獲利7000元。

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和運輸、販賣毒品的。

2006年的壹天,被告人、、張軍兵等人在河南洛陽遊玩時,洛陽人石(另案處理)多次招待在洛陽市區的歌廳、洗浴中心吸食麻黃素毒品,並安排留宿。回到鄆城後,被告人委托石聯系洛陽的毒販購買毒品。在包車旅館房間內,除自己吸食毒品外,還多次容留被告人邵、、張軍兵、葉誌軍、、劉峰、喬、吉安寶(另案處理)吸食毒品。

2006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先後5次聯系石牽線搭橋,安排被告人、張軍兵、劉峰將錢款交給石在洛陽聯系的毒販,並將500余粒麻黃素運回鄆城供被告人吸食。

2009年冬天的壹天,被告人馬將0.2克“冰毒”賣給謝廣民,從中獲利50元。2010年6月26日,被告人馬以3500元從四川成都購買“冰毒”4.64克,返回運城與謝廣民交易時被當場抓獲。

公安機關抓獲石時,從他的隨身物品中查獲4粒“麻黃素”。經鑒定,“麻黃素”的主要成分為國家管制的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每粒重約0.0925克。

七。強奸

1991年165438+10月23日晚,被告人指使、劉江將運城某中專學校女學生蔡某騙至運城五交化家屬院家中,被告人強迫蔡某實施奸淫。1992年3月的壹天,被告人指使(另案處理)將蔡某騙至經營的照相館,並由該童、先後在臥室將蔡某強奸。

八、聚眾幹預糾紛

2006年,鄆城某汽車學校在某汽車公司項目施工過程中,遭到當地群眾阻攔,該汽車學校校長陳某找到被告人肖童予以解決。被告人邵、劉峰、張軍兵等人被安排糾集近百人,穿著統壹的工作服和施工工具,冒充施工人員,在工地聚集兩天,對阻撓施工的人員進行推拉。事後,陳某送給被告人2萬元,被告人送給邵、劉峰、張軍兵8000元作為報酬。

九、憤怒和報復

5438年6月+2006年2月,被告人發現妻子與曲某短信往來頻繁,懷疑兩人關系不正常,產生了報復的念頭。所以她指示被告張濤進行報復。6月5438+2月65438+7月淩晨,此片糾集嶽玉龍(另案處理)、王振標(另案處理)等人,購買汽油後前往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包括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現場勘查筆錄、鑒定結論等。

運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肖童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巨額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組織、領導多人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壹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百壹十二條、第壹百三十九條第壹款,應當認定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故意殺人罪(未遂)、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運輸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槍支罪。

被告人盧寶峰、葉誌軍、馬、邵、、、張軍兵、多次參加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壹款、第五款之規定,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盧寶峰、馬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持槍殘害他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殺人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盧寶峰、邵恒開設賭場以營利為目的,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葉誌軍非法持有、銷售槍支,被告人邵非法持有槍支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應當分別以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馬、、張軍兵明知是毒品而運輸,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邵參與聚眾鬥毆,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肖童在假釋考驗期限內重新犯罪。被告人、盧寶峰、葉誌軍、馬、邵、、、張軍兵、均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壹條、第八十六條,應當數罪並罰。

被告人、馬傷害他人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未遂,但其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依法不能從輕處罰。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提起公訴的,請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