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壹)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二、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處罰:
(壹)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壹周歲嬰兒的。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不是犯罪行為,所以不需要定罪,但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壹般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