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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公司註冊:妳敢虛開發票嗎,那妳敢承擔這些風險嗎?

很多人想當然地認為,虛開發票自然是虛開或者不真實的發票。這個想法不可能完全錯,但是假開倉的定義比預想的要大很多。到底什麽是虛開發票,虛開發票的行為是什麽,非法持有發票會有什麽樣的風險?想必大家對此也只是壹知半解,那麽就帶著這些疑問,趕緊走進本次沙龍,讓我們的高級會計師劉壹起來看看吧。

什麽是虛開發票?

非法制造發票、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和非法出售發票的行為

非法購買發票,非法持有發票

所謂虛開發票是什麽?

簡單來說,虛開發票可以分為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普通發票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收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允許他人為自己虛開普通發票、介紹他人虛開企業成本,造成利潤減少、少繳企業所得稅的行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對虛開發票、偽造發票等行為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也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也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什麽情況下發票違法行為屬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下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就發票違法行為涉及的以下三種稅務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標準和刑事處罰,試作如下分析。

人為虛開發票的行為有哪些?應該如何解讀這種虛開發票的行為?

為他人和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有哪些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地方?

舉幾個簡單的例子:沒有發生真實的交易,但是開了發票,是假的;

賣的是蘋果,發票是橘子,是假的;

賣了三個蘋果,開了兩個蘋果的發票,是假的;

賣的蘋果5元壹斤,發票7元壹斤,是假的;

東西賣給A,發票卻開給B,是假的;

甲賣東西給乙,發票卻是丙開給乙的,是假的等等。

綜上所述,發票上的賣方、買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必須與實際業務相符,如有不符,則為假。

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個很好理解,就是不僅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還讓別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比如,A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了避稅,要求其朋友是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A公司開具發票。這裏,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經營者或財務人員想當然地認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是虛開發票行為,卻不知道讓他人代自己開具發票也是虛開發票行為。

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本條還將中間人列入虛開發票的範疇。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專業性的,即作為壹種賺錢方式,在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間充當“經紀人”賺取中介費,這是非法的;另壹種是碰巧知道有多余發票的企業和缺少發票的企業,抱著幫朋友的想法成為推薦人。這種行為大多是因為對法律的無知。

但是,不管妳懂不懂法律,不管妳收不收介紹費,壹旦這種行為發生,妳必須接受的法律制裁是壹樣的。所以,不要介紹別人開假發票,以免好心辦壞事,害人害己。

虛開發票需要承擔這些風險。這裏我們就從稅法和刑法的角度來介紹壹下。

關稅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人看了這篇文章覺得,唉,我虛開發票獲利50萬,最高罰50萬。那不是利潤嗎?蔡只能說他太天真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開具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假發票和非法開具發票,不得用於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或抵扣稅款。

同時,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偷稅情形的,根據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或者抵扣稅務發票罪;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壹。

第二百零五條之壹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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