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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保護管理、生產經營、開發建設、旅遊、考察、宗教、文化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和管理,應當與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相結合,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

承德市的城市建設和旅遊開發應當遵循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造成損害,不得破壞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整體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第四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屬於國家所有,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或者從事其他不利於文物保護的活動。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第五條 承德市人民政府負責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經國務院批準由宗教行政部門管理的寺廟,應當加強文物保護工作,並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管理機構,在其管理範圍內對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規劃、建設、旅遊、宗教、財政、文化、公安、國土資源、水務、林業、環保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承德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門票收入,應當主要用於文物保護。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贊助的財物,應當納入相關文物保護基金,專門用於文物保護。第七條 承德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和管理情況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報告。第八條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對在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工作中作出突然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保護對象與保護範圍第九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對象包括:

(壹)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範圍內的古建築物、構築物、附屬建築物及其遺址;

(二)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機構收藏、保管、登記註冊的館藏文物和重要資料;

(三)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範圍內的地下文物;

(四)構成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整體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五)其他依法應當保護的人文遺跡。第十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保護範圍分為重點保護區和壹般保護區。

在保護範圍外,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建設控制地帶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部門劃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對歷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調整。第十壹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應當設置保護標誌和保護範圍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第十二條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促進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提高文物保護的質量和科學技術水平。第十三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和消防管理責任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雷擊、防自然損壞的器材和設施,制定火災、水災、地震等災害發生時的應急措施。第十四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重點保護區內,除古建築物、附屬建築物保養維護、搶險加固、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遷移等保護工程和復原工程外,不得進行任何工程建設。現存的非文物建築應當按照規劃逐步拆除。第十五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壹般保護區內,因特殊需要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征得國家文物行政部門的同意並經省人民政府批準。